廣西發布《建筑業營業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


【考試須知】
現將《建筑業營業稅管理辦法(試行)》予以發布,自2011年1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建筑業營業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我區建筑業營業稅征收管理,提高建筑業營業稅規范化管理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以及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區境內從事建筑業勞務,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其他工程作業,按規定應繳納建筑業營業稅的,以及按規定應在我區補征建筑業營業稅的,適用本辦法。
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設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在內。
安裝,是指生產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保溫、油漆等工程作業在內。
修繕,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裝飾,是指對建筑物、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其他工程作業,是指上列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第三條 納稅人提供下列建筑業勞務應當依法繳納建筑業營業稅:
?。ㄒ唬┬陆ā⒏慕?、擴建各種建筑物、構筑物的工程作業,包括與建筑物相連的各種設備或支柱、操作平臺的安裝或裝飾工程作業,以及各種窯爐和金屬結構工程作業。
?。ǘ┥a設備、動力設備、起重設備、運輸設備、傳動設備、醫療實驗設備及其他各種設備的裝配、安置工程作業,包括與設備相連的工作臺、梯子、欄桿的裝設工程作業和被安裝設備的絕緣、防腐、油漆等工程作業。
?。ㄈㄖ?、構筑物進行修補、加固、養護、改善,使之恢復原來的使用價值或延長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業。
?。ㄋ模ㄖ?、構筑物進行修飾,使之美觀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業。
?。ㄎ澹氖潞Q笫偷厍蛭锢砜碧剑ㄎ?、泥漿、測井、錄井、固井、完井、潛水、套管、管道鋪設等工程作業。
?。橛脩舭惭b有線電視線路及其接收裝置的作業。
(七)綠化工程。
?。ò耍┕艿烂簹饧Y費(初裝費)。管道煤氣集資費(初裝費),是用于管道煤氣工程建設和技術改造,在報裝環節一次性向用戶收取的費用。
(九)除上述工程作業以外的各種工程作業,如代辦電信工程作業、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鉆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構筑物、平整土地、搭腳手架、爆破等工程作業。
第四條 納稅人承包建筑安裝工程業務,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無論其是否參與施工,均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納稅人不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只是負責工程的組織協調業務,應按“服務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五條 納稅人將其承包的某一工程項目的純勞務部分分包給若干個施工企業,由納稅人提供施工技術、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施工企業的職工提供,施工企業按照其提供的工程量與納稅人統一結算價款。施工企業提供的施工勞務屬于提供建筑業應稅勞務,對其取得的收入應按“建筑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第六條 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第七條 BT模式(建設--移交)是指一個項目的運作通過項目公司總承包,融資、建設驗收合格后移交給業主,業主向投資方支付項目總投資加上合理回報的過程。對BT模式按以下規定辦理:
?。ㄒ唬o論項目公司是否具備建筑總承包資質,對其應認定為建筑業總承包方,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ǘ╉椖抗救〉玫幕刭弮r款,包括工程建設費用、融資費用、管理費用和合理回報等應稅收入,應按“建筑業”稅目繳納營業稅。
項目公司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上款所列應稅收入,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繳納營業稅。
第八條 建筑業營業稅營業額按以下規定確定:
?。ㄒ唬┘{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其營業額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與材料的劃分按《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建筑安裝工程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6〕248號)、《自治區地方稅務局關于燃氣設施建筑安裝設備有關技術營業額問題的通知》(桂地稅發〔2009〕133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ǘ┘{稅人將建筑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其支付給其他單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價外費用,包括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罰息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
納稅人從營業額中扣除分包款,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向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登記,申報納稅;
2.提供分包人開具的建筑業發票和稅收繳款書復印件;
3.用于抵扣的發票屬于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或者管理的稅控機打發票。按規定應在機構所在地補征建筑業營業稅的,用于抵扣的發票屬于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開具或者管理的稅控機打發票。
?。ㄈ┙ㄖF場制造(生產)的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直接用于本單位或企業建筑工程的,其價款并入工程營業額。
?。ㄋ模┘{稅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以銷售收入減去銷售時土地價值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補征建筑業營業稅。銷售時土地價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五)對帳務不健全,不能準確計算營業額的,或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價格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其營業額由主管地稅機關根據納稅人或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發生的同類工程價款確定,沒有同類價款的,按下列公式核定計稅價格:
營業額=工程成本×(1+8%)/(1-營業稅稅率)。
第九條 建筑業營業稅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營業額(工程收入額)×3%。
第十條 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
(一)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營業收入款項或者取得索取營業收入款項憑據的當天。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ǘ┘{稅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建筑業營業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自建建筑物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十一條 建筑業營業稅納稅人應當按月(或次),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規定辦理:納稅人在區內承攬的建筑工程項目跨兩個以上(含兩個)地級市、縣(市、區)的,應按月(或次)按工程項目在各地級市、縣(市、區)內的工程量(投資額)所占比例分別計算其建筑業營業稅及附加,向各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或征收單位有不同意見的,由征收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地稅機關協調解決。
納稅人應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納稅而自應申報之月起6個月內沒有申報納稅的,由其機構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地稅機關補征營業稅款。
第十二條 納稅人從建設單位取得工程價款時,應按規定開具正式發票。
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應按規定為納稅人銷售或開具正式發票。
第十三條 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應稅行為的,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分別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第十四條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建筑業應稅勞務由納稅人自行申報繳納營業稅。需要委托代收代繳建筑業營業稅的,由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 納稅人從事建筑業勞務,應當于施工前,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登記,如實填寫項目登記表,并提供與項目有關的合同、協議書等相關資料。
納稅人到外縣(市)從事建筑業勞務的,應當持其機構所在地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于施工前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驗登記。
納稅人在竣工結算工程價款時,應按規定向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辦理項目注銷手續,同時清繳各項稅款。
第十六條 建筑業勞務發生地主管地稅機關應依托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軟件,以建筑業項目為管理對象,通過對采集錄入和納稅人自行錄入的項目稅源信息進行審核、分析比對和預警監督,實現對建筑業項目稅源實時監控的管理模式。
第十七條 各級地稅機關應主動與發改委、財政、國稅、國土、規劃、住建、工商等部門聯系,加強政務協作,建立信息交換制度,及時獲取涉稅信息,掌握建筑業項目開發、建設過程中的有關稅源情況,加強稅收征收管理。
第十八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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