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關于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更新時間:2013-04-03 15: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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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關于供水、供氣(汽)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不能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
【考試須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供水、供電、供氣(汽)合同印花稅問題的請示》(穗地稅發[2010]78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關于供水、供氣(汽)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不能比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62號)“對發電廠與電網之間、電網與電網之間(國家電網公司系統、南方電網公司系統內部各級電網互供電量除外)簽訂的購銷電合同按購銷合同征收印花稅……”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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