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關于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公告


【考試須知】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88〕國稅地字01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征管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7]67號)規定精神,為進一步發揮稅收政策促進殘疾人就業的作用,支持殘疾人就業工作的健康發展,現就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政策規定公告如下:
一、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單位(包括社會福利企業、盲人按摩機構、工療機構等),實行由地稅機關按單位年平均實際安置殘疾人的人數,給予定額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優惠。減征標準為每安置一名殘疾人每年可定額減征1500元,減征的最高限額為本單位當年應繳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二、享受本公告第一條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比照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五條規定,按享受增值稅或營業稅優惠政策的條件執行。對雖有安置殘疾人就業但未符合上述條件的其他單位,不能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給予定額減征照顧。
三、符合享受定額減征優惠政策的安置殘疾人的單位,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申請,并按國稅發[2007]67號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報送相關材料。
四、各級地方稅務機關受理減免申請后,按減免審批程序和審批權限進行審核、報批,按批復同意的減征稅額執行。
五、對安置殘疾人單位2010年度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政策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各地可結合實際需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六、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浙江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社會福利企業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浙地稅函〔2009〕24號)第二條規定停止執行。
特此公告。
二Ο一Ο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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