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關于快遞業務營業稅征稅范圍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03 15: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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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
【考試須知】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第二條第二款規定:“單位和個人從事快遞業務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由于快遞業務從形式上與交通運輸業務、代理業務容易混淆,為規范營業稅管理,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以下簡稱《郵政法》)、《快遞市場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4號)的規定,經研究,對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快遞業務范圍在上級未明確之前暫按如下規定執行:一、按“郵電通信業”稅目征收營業稅的快遞業務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從事上述業務的納稅人必須已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郵政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快遞業務。《郵政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申請人憑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辦理登記后,方可經營快遞業務。
(二)上述快遞業務是指納稅人從事的符合《快遞市場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和國家郵政行業標準的快遞服務。
二、符合上述條件的納稅人應將《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報送主管地稅機關,地稅機關將不定期與福建省郵政管理局廈門市辦事處提供的快遞企業名錄進行核對。
三、本公告從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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