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爾多斯市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試行)通知
【考試須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二手車交易增值稅征收和管理,規范征納行為,優化納稅服務,保障交易雙方合法權益,促進二手車流通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是在鄂爾多斯市境內從事二手車經營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均適用本辦法。
二手車是指從辦理完注冊登記手續到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之前進行交易并轉移所有權的汽車(包括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掛車和摩托車。
二手車交易市場是指依法設立、為買賣雙方提供二手車集中交易和相關服務的場所。二手車經銷企業是指收購、銷售二手車的企業及從事二手車交易或置換的汽車生產和銷售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設立,從事二手車拍賣業務的拍賣企業。
第三條 主管國稅機關要按照職責范圍,負責轄區內二手車流通的稅收征收管理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稅務部門要加強與商業主管部門、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發展改革部門的信息通報,協作配合,做到齊抓共管。
第二章 稅務登記管理
第五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持工商營業執照依法到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手續,由主管國稅機關審核并發放稅務登記證。
第六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在辦理稅務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營業執照(副本)原件和復印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
(三)開戶銀行賬號證明(后續采集資料)
(四)經營場地證明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
(六)從事二手車拍賣的資質證書(二手車拍賣企業提供)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手車交易市場辦理稅務登記時除提供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商務部門同意備案二手車交易市場的證明文件和城市發展、商業發展等相關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
第七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工商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 30日內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手續。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主管國稅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三章 稅收管理
第八條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等經營主體日常稅收管理,應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嚴格區分交易市場與經銷企業、拍賣企業的經營性質,并按其經營性質進行管理。對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只取得二手車交易市場資格,但無固定場所和設施,不能為二手車交易提供鑒定評估、轉移登記、保險、納稅等相關服務的,要與有關部門相互反饋信息,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不得領購使用《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已領購的,要收繳發票。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二手車交易市場提供的資料和市場具備的場所和設施進行調查核實,出具調查報告,作為稅收管理依據。
第十條 稅務機關要督促二手車經銷企業建立健全帳務,二手車經銷企業要對二手車的購進和銷售進行準確核算,依法照章納稅,不得帳外經營和高價低開發票隱瞞銷售收入。
第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及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建立完整的二手車交易購銷、買賣、拍賣、經紀以及鑒定評估等交易檔案,做到一車一檔。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交易檔案的日常管理和檢查監督。
第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及二手車拍賣企業按照《二手車買賣合同》和車輛鑒定評估報告,以車輛實際成交價格確定銷售額開具發票,不得高價低開等違規開具發票。稅務機關在驗票和檢查發票時要以車輛鑒定評估報告為基礎審核檢查發票開具的真實性。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要加強計稅價格管理,根據二手車出賣方提供的車輛使用、修理、事故、保險以及行駛公里數、報廢期限等真實信息核對發票開具銷售額。交易價格明顯偏低而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參照國家公布的二手車交易價格信息,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結合上述因素核定計稅價格,對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交由法定價格認證部門對其計稅價格進行鑒定評估。計稅價格應作為計算征收增值稅的依據。
第十四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按下列規定征收增值稅。
(一)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購進的機動車,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動車,按簡易辦法依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
(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購進的,按規定允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機動車,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四)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適用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且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4%)
應納稅額=(銷售額×4%)/2
第十五條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和非增值稅納稅人(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和個體工商戶,不包括其他個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機動車,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第四章 發票管理
第十六條 二手車經銷企業銷售、拍賣企業拍賣二手車時,應當按規定向買方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在二手車交易市場交易的二手車,應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經營者按規定代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二手車經紀機構從事的二手車經營活動應在二手車交易市場進行,并由二手車交易市場代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作為辦理二手車產權轉移登記的合法憑據之一。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購票資格制度。主管國稅機關對依法辦理稅務登記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經審查符合領購條件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審批發售《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對不符合領購條件的,不予領購發票。
第十八條 對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嚴格實行驗舊購新,限時限量提供發票。主管國稅機關要督促其按規定建立健全發票領、用、存管理制度,落實專人管理,完備相關手續。要嚴把驗票審核關,對開具金額低于市場價格或存在高價低開的,由稅源管理員核查后按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為機打發票一式五聯,存根聯、入庫聯、記賬聯,發票聯、轉移登記聯。存根聯、記賬聯、入庫聯由開票方留存;發票聯由購車方記賬, 轉移登記聯交公安交管部門留存辦理過戶手續。
第二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企業憑企業和單位(包括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不包括其他個人)出據的普通發票或向稅務機關繳納稅款的繳款書、完稅證等憑據,代為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并將其出據的憑據附于《已開具二手車銷售發票》的記帳聯后。
第二十一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企業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要依據《二手車買賣合同》和車輛鑒定評估報告審查普通發票或繳款書、完稅證上的金額,發現與交易額不符,可責成納稅人重新開具普通發票或按交易額補足稅款。
第二十二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企業實行索證索票制度。代開《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核對并保存以下資料:
(一)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二)機動車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買賣雙方個人合法身份證件或者機構代碼證書復印件;
(四)賣方稅務登記副本復印件;
(五)二手車交易買賣合同;
(六)委托出售的車輛提供車主授權委托書;
(七)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
(八)國家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提供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出具的資產處理證明;
(九)除其他個人外,提供該交易車輛的自行開具的普通發票或已向國稅機關繳納稅款的繳款書或完稅證。
上述資料齊全的,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拍賣企業方可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第二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
(一)有《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
(二)買賣雙方不提供真實交易價格的;
(三)按本辦法規定不提供相關資料或憑證的;
(四)不提供增值稅普通發票、繳款書、完稅證或提供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繳款書、完稅證中注明的銷售額與其實際交易額不符合的。
第二十四條 《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價款中不應包括二手車交易市場收取的過戶手續費、傭金和評估費。
第二十五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如實開具,嚴禁開具與車輛交易價格不符的發票。
第二十六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和二手車買賣雙方必須接受和配合稅務機關的依法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可以舉報。稅務機關應當為檢舉人保密,并酌情給予獎勵。
第五章 違章處理
第二十八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保存代開發票存根聯、代開發票審核資料以及其他資料并按順序裝訂成冊。凡未按規定保存發票存根聯、代開發票審核資料以及其他資料,主管國稅機關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停供發票,領購發票的,依法追回領購發票,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處理,造成少繳稅款的,一律按偷稅論處。
(一)未按規定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或不按實際成交價格開具發票的;
(二)不得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而違規開具的;
(三)不按稅務機關要求建立二手車交易檔案或資料不齊全而開具《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的;
(四)不按規定保管開具發票提供的相關資料的;
(五)未按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第三十條 二手車交易市場、二手車經銷企業、二手車拍賣企業有本辦法規定稅收違法行為的,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執行過程中,發現新問題及時匯報市局,并由市局作出修正。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鄂爾多斯市國家稅務局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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