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關于消費稅匯總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
更新時間:2013-04-03 15:1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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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規范消費稅匯總申報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消費稅匯總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為規范消費稅匯總申報業務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現將消費稅匯總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深圳市范圍內的企業總、分支機構同屬于消費稅納稅人的,并且總、分支機構的行業性質一致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總、分支機構消費稅匯總申報。
二、企業應根據總機構的行業性質申請消費稅匯總申報。
總機構為商業性質的,應申請商業企業總、分支機構消費稅匯總申報,其匯總申報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商業企業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工作規程〉的通知》(深國稅發[2008]183號)的規定執行。
總機構為工業性質的,應申請工業企業總、分支機構消費稅匯總申報,其匯總申報業務的申請審批和管理按照《深圳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工業企業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工作規程(試行)〉的公告》(2010年第1號)的規定執行。
三、企業可以在申請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的同時一并提出總、分支機構消費稅匯總申報申請。
已經獲得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申報資格的企業,符合規定的,可以按照規定申請消費稅匯總申報。
企業總、分支機構增值稅未實行匯總申報的,不得單獨申請消費稅匯總申報。
四、納稅人或稅務機關可以單獨申請取消總、分支機構消費稅匯總申報,但申請取消增值稅匯總申報資格時,必須一并取消其消費稅匯總申報資格。
五、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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