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發布《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的公告


現將《甘肅省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予以發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甘肅省國家稅務局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規程(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減免稅管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9〕255號)、甘國稅發〔2010〕1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所指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以下簡稱稅收優惠)具體包括免稅收入、定期減免稅、優惠稅率、加計扣除、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加速折舊、減計收入、稅額抵免和其他專項優惠政策。
第三條 稅收優惠管理方式分為審批管理和備案管理。
第四條 列入審批管理的稅收優惠是指須報經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后方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未按規定申請或雖提出申請但未經有審批權限稅務機關審核批準的,納稅人不得自行享受相關稅收優惠。包括國務院明確的企業所得稅過渡類優惠政策、執行新稅法后繼續保留執行的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新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業減免稅優惠政策,以及國務院另行規定實行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第五條 列入備案管理的稅收優惠是指取消審批手續的優惠項目和不需稅務機關審批的優惠項目。對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未明確為審批事項的優惠項目,均實行備案管理。備案管理的具體方式分為事先備案和事后備案。
第六條 納稅人同時從事適用不同企業所得稅待遇的項目,其優惠項目應當單獨計算所得,并合理分攤企業的期間費用;沒有單獨核算的,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第七條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但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與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定期減免稅和減低稅率類的稅收優惠存在交叉的,由企業選擇最優惠的政策執行,不得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
第八條 稅收優惠期限超過一個納稅年度的,有審批或備案權的稅務機關進行一次性確認。并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每年對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情況按照本規程規定實施后續管理。
第九條 享受稅收優惠有資質認定要求的,納稅人須先取得有關資質認定。
第十條 除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外,稅務機關準予享受稅收優惠批復或備案意見下達前,納稅人應按規定辦理申報繳納稅款。收到稅務機關準予享受稅收優惠批復或備案意見后,可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申請退回多繳稅款或抵繳下期應納稅款。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應本著精簡、高效、便利的原則辦理各類稅收優惠。
第二章 審批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申請審批類稅收優惠,應當在政策規定的稅收優惠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并對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減免稅申請審批表》(該表“企業申請減免稅理由”欄目必須列明申請的優惠項目、具體理由、政策依據以及會計核算情況等,可另加附頁);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后退回);
(三)根據不同的優惠項目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稅收優惠申請資料后,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受理人員認為有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驗證后當場退還),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申請的稅收優惠項目,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審批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申請稅收優惠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申請稅收優惠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十四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對申請資料與稅收優惠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初步審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對納稅人申請項目開展實地核查,并就案頭審核和實地核查情況出具調查報告,提出初審意見。調查報告要詳實記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以及申請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具體情況、政策依據和審核意見。
第十五條 由上級稅務機關審批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本規程第十四條規定的事項,并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在《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直接上報有審批權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十六條 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審批工作,作出審批決定:(1)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2)市(州)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3)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審批的,必須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級稅務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上述時限均不含納稅人補正資料時間)。
第十七條 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審批權的稅務機關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作出準予享受稅收優惠書面決定,制作《xx國家稅務局企業所得稅稅務處理事項批復通知書》,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稅務機關送達納稅人。
第十八條 各級稅務機關對《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在綜合征管信息系統中的電子文書應與紙質資料同步流轉,不得提前或延后。
第三章 備案類稅收優惠管理
第一節 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
第十九條 列入事先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應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條 納稅人申請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在享受優惠政策之前,向主管稅務機關提請辦理備案登記,按規定提交以下資料,并對其申請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該表“申請減免稅理由及政策依據”欄目必須列明具體的申請理由、政策依據、期限、數量、金額以及會計核算情況等,可另加附頁);
(二)稅務登記證副本(查驗后退回);
(三)根據不同的優惠項目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收到納稅人備案資料后,應審查資料是否齊全,復印件與原件是否一致(凡報送資料屬于復印件的,納稅人應加蓋公章并注明“與原件相符”,受理人員認為有必要需納稅人提供原件的,驗證后當場退還),并根據以下情況分別做出處理:
(一)提請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不需要由稅務機關備案后執行的,應當即時告知納稅人不受理。
(二)提請備案的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三)提請備案的資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納稅人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資料的,應當受理納稅人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對備案資料與稅收優惠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初步審核,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按規定程序對納稅人提請備案項目開展實地核查,并就案頭審核和實地核查情況出具調查報告,提出初審意見。調查報告要詳實記錄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會計核算情況,以及申請享受稅收優惠項目的具體情況、政策依據和審核意見。
第二十三條 由上級稅務機關備案的稅收優惠項目,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受理納稅人申請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本規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事項,并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上簽署審核意見后直接上報有備案權的上級稅務機關。
第二十四條 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稅收優惠申請,應按以下規定時限及時完成備案登記工作:(1)縣(市、區)級稅務機關負責備案的,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2)市(州)級稅務機關負責備案的,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3)由省級稅務機關負責備案的,應自收到資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上述時限均不含納稅人補正資料時間)。
第二十五條 稅收優惠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完成備案登記后,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上簽署備案意見,并自登記備案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受理稅務機關送達納稅人。經稅務機關審核,稅收優惠申請不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稅務機關應書面通知納稅人不得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六條 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應在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錄入綜合征管信息系統。
第二節 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
第二十七條 列入事后備案的稅收優惠,納稅人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可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后如發現其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條件,應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稅收優惠,并相應追繳稅款。
第二十八條 納稅人申請事后備案類稅收優惠,應在辦理當年年度納稅申報時,按規定附報以下資料,并對其申報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該表“申請減免稅理由及政策依據”欄目必須列明申請優惠的項目、理由、依據、期限、數量、金額以及會計核算情況等,可另加附頁);
(二)根據不同的優惠項目確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第二十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報送資料與稅收優惠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并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備案登記工作,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減免稅備案登記表》上簽署備案意見,自登記備案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由受理稅務機關送達納稅人。
第三十條 有備案權的稅務機關應在完成備案登記工作后5個工作日內將備案信息錄入綜合征管信息系統。
第四章 稅收優惠后續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納稅人必須按規定期限辦理納稅申報,接受稅務機關的監督檢查。享受稅收優惠到期的,應當恢復征稅。
第三十二條 納稅人因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不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應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情況屬實的,停止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結合日常稅收管理工作,于每年5月31日前完成對所轄納稅人享受審批類和事先備案類稅收優惠合法性、真實性和準確性等情況的審核檢查,并填寫《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核查表》。重點核查下列項目:
(一)納稅人是否符合稅收優惠規定的條件,是否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享受稅收優惠的相關條件是否發生變化;
(二)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計算是否準確,是否超出審批的優惠期限、范圍和額度等;
(三)是否存在納稅人未按規定經稅務機關批準或登記備案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情況;
(四)已享受稅收優惠是否已按規定申報;
(五)有規定減免稅期限的,是否到期恢復納稅等。
第三十四條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立即停止其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一)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
(二)以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等手段騙取稅收優惠的;
(三)享受稅收優惠的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四)未按規定單獨、準確核算不同稅收優惠項目的所得或合理分攤期間費用的;
(五)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而自行享受稅收優惠的;
(六)享受稅收優惠的期限到期未恢復納稅;
(七)存在應當停止享受稅收優惠的其他情形的。
因稅務機關責任,審批或核實錯誤,造成納稅人未繳或少繳稅款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處理執行。
稅務機關越權減免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設立《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臺帳(分戶分項目)》,詳細登記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的起始時間、項目、年限、金額等情況,建立動態管理監控機制。并于每年6月20日前按優惠項目統計、填制《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年度匯總表(分項目)》上報省局。
第三十六條 上級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收優惠實施情況的督促指導和執法檢查工作,及時糾正稅收優惠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監督檢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是否提供真實的調查意見;
(二)是否在規定的時限和權限內實施稅收優惠的審批、備案;
(三)審批、備案稅收優惠的政策依據、意見是否符合規定;
(四)是否按規定時限和要求完成對稅收優惠的核查。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稅務機關告知納稅人補正資料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專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三十八條 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提供資料與稅收優惠規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但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依法不予享受稅收優惠的,應當說明理由,填寫《稅務事項通知書》,并告知納稅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四十條 對應當停止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填制《取消減免稅申請審批表》,經審核并加蓋審核意見,報送至原審批(備案)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出具相關通知書,并于10個工作日內由縣(市、區)級主管稅務機關送達納稅人執行。
第四十一條 稅收優惠項目、內容、權限、相關證明材料等明細參見附件一。
第四十二條 本規程涉及的表證單書除附件二列明的外,其他一律以稅收征管通用文書為準。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由甘肅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此前規定與本規程不一致的,按本規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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