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劃分問題的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現對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的劃分問題公告如下:
一、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工程計價設備材料劃分標準》(GB/T50531-2009),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中設備與材料按以下原則進行劃分。
(一)設備:是指經過加工制造,由多種部件按各自用途組成獨特結構,具有生產加工、動力、傳送、儲存、運輸、科研、容量及能量傳遞或轉換等功能的機器、容器和成套裝置等。
設備按生產和生活使用目的分為建筑設備和工藝設備;按是否定型生產分為標準設備和非標準設備。
1、建筑設備:房屋建筑及其配套的附屬工程中電氣、采暖、通風空調、給排水、通信及建筑智能等為房屋功能服務的設備。
2、工藝設備:為工業、交通等生產性建設項目服務的各類固定和移動設備。
3、標準設備:按國家或行業規定的產品標準進行批量生產并形成系列的設備。
4、非標準設備:沒有國家或行業標準。非批量生產的,一般要進行專門設計、由設備制造廠家或施工企業在工廠或施工現場進行加工制作的特殊設備。
(二)材料:為完成建筑、安裝工程所需的,經過工業加工的原料和設備本體以外的零配件、附件、成品、半成品等。
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的價款。納稅人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如實申報繳納建筑業營業稅,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報的計稅營業額進行審核,對設備和材料按照上述原則進行界定。
三、納稅人應當對設備和材料分建設項目、分別收入進行核算。對未分別核算或不能提供準確核算資料的,全部納入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四、《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建筑安裝工程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229號)、《山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電力工程計稅營業額問題的通知》(魯地稅函[2004]114號)文件同時廢止。
五、本公告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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