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加強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管理的通知


各試點縣(市、區)財政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局:
為進一步提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新農保試點工作順利實施,促進新農保基金可持續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皖政〔2009〕131號)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安徽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社〔2009〕2030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加強新農保基金管理提出如下要求:
一、強化基礎管理工作
1、加強基礎信息建設。各試點縣(市、區)要認真規范、完整采集各類參保人員基本信息數據,建立健全統一、完整的“新農保基礎數據庫”。同時,加快新農保信息管理系統建設,為新農保經辦管理提供技術支撐,盡快實現省、市、縣、鄉的網絡互聯,提高科學化、信息化、規范化管理服務水平。
2、規范基金征繳管理。各試點縣(市、區)要進一步規范新農保基金征繳程序,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健全農民銀行繳費、經辦機構記賬、鄉(鎮)村干部協助的參保繳費工作機制。對相關機構和人員代收農民繳納的養老保險資金須在2個工作日內繳存當地金融機構,確?;鸺皶r入庫,安全、封閉運行。
3、強化個人賬戶建立。各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要進一步加強新農保個人賬戶建立工作,將個人繳費、困難群體代繳費補助、集體經濟補助等對參保人的繳費資助、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以及利息收入等及時全部記入個人賬戶。
4、及時做好賬務核對。各試點縣(市、區)財政、新農保經辦機構以及金融機構要明確工作職責,加強協調配合,規范新農保基金收繳、資金劃撥、基金支出等票據的管理,建立健全及時記賬、定期對賬制度。
二、加強基金收支監管
5、嚴格財政專戶管理。新農?;鸺{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獨立核算、??顚S?,不得與其他賬戶合并使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要及時將新農?;鹫骼U收入、上級財政補助收入等調入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保障基金安全運行。
6、嚴格養老金領取條件。各試點縣(市、區)要嚴格執行新農保養老金發放與子女參保繳費掛鉤的政策要求,統一領取資格、領取程序、領取待遇,加大養老金發放的審核力度。
7、規范基金支出范圍。新農保基金支出按規定用于發放基礎性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等,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或增加支出項目和提高補償標準,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票據工本費、人員及辦公等費用。
三、做好新老農保接續工作
8、認真清算老農保債權債務。對原開展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老農保”)的縣(市、區),要按有關文件要求會同審計等部門清理老農?;饌鶛鄠鶆眨袑嵶龊美限r保基金和原個人賬戶資金的清算工作。
9、及時劃轉老農?;?。對于已清算并經審計認定的老農?;?,要按規定及時、完整劃入新農?;鹭斦?,規范個人賬戶設立,切實維護參保人員合法權益。
10、穩步做好新老農保接續。各試點縣(市、區)要按省政府皖政〔2009〕131號文件有關規定將老農保個人賬戶儲存額折算成新農保繳費年限,穩步做好新老農保的接續工作,規范老農保人員參加新農保。未按規定清算老農保的地區不得在新農?;鹬邪l放老農保參保人員養老金。
四、確保新農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
11、及時安排財政補助資金。各試點縣(市、區)財政部門要將新農保資金納入年初預算,并根據新農保參保情況、領取情況適時調整預算。同時,要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各類財政補助資金。
12、確保養老金及時發放。各試點縣(市、區)新農保經辦機構要擬定新農保基金年度執行計劃,按月上報用款計劃,經縣級人社部門審核后,同級財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及時審核撥付,確保符合條件的新農保養老金及時發放。
13、認真做好資金申報工作。各試點縣(市、區)要嚴格按照安徽省財政廳財社[2009]2030號有關規定,認真核實符合領取養老金條件人數、已參保農民人數以及農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助等情況,全面、真實、準確上報當地申請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資金的相關材料。
五、規范新農保金融服務
14、認真執行優惠利率政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和省政府皖政〔2009〕131號文件精神,各試點縣(市、區)要從農民個人繳費次月起,按人民銀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規定給予個人賬戶計息,確保參保農民利益不受損失。
15、提高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各試點縣(市、區)要采取定期存款或購買國債等形式,在確?;鸢踩那疤嵯?,提高新農保基金的保值增值能力。
六、加大基金監督管理力度
16、加強監督檢查。各試點縣(市、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科學化、精細化管理,定期對各地新農保財政補助、基金使用和基金運行等情況進行專項檢查,發現問題要向同級政府報告并及時予以糾正。
17、嚴肅違規處理。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對新農保工作中出現的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貪污浪費等違紀違法行為給予嚴肅處理。
黃山市財政廳
二O一O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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