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印發《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的通知
局屬各單位:
現將市局制定的《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個人所得稅若干征稅業務指引(2010年)
為規范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我市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年金的征稅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94號,以下簡稱“694號文”)第五點規定,企業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應限期責令企業按以下方法計算扣繳稅款:以每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為應納稅所得額,以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額的適用稅率為所屬期企業繳費的適用稅率,匯總計算各年度應扣繳稅款。
(一)關于“適用稅率”的確定
694號文第五點“適用稅率”查找方法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查找方法一致。
根據當年每個職工月平均工資薪金收入額(不包括企業繳費年金)減除個人按規定繳付的月均“三費一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下同)和法定費用扣除額后的余額,查找確定適用稅率。
(二)關于補繳稅款的計算
該職工當年度應扣繳稅款=當年度未扣繳企業繳費部分年金×適用稅率
二、關于個人取得獨生子女獎勵金的征稅問題
單位根據《印發關于解決廣州市城鎮獨生子女父母計劃生育獎勵問題的若干規定的通知》(穗府辦[2009]12號)規定,對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人員,按月發放給個人的獨生子女獎勵金,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三、關于個人在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受讓限售股再轉讓行為是否征稅問題
由于個人在股票復牌日至解禁日期間受讓限售股行為,并未改變其原非流通股股份性質,僅限售股持有人發生變更,因此受讓人再轉讓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應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67號)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四、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轉讓財產份額如何征稅問題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轉讓其在企業財產份額,應以其轉讓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合伙企業投資者退伙時分得的財產份額,比照前款規定計征“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個人所得稅,但在計算投資者應納稅所得額時,可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投資者留存收益中所分配金額。
五、關于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有關稅前扣除問題
(一)企業在經營活動中使用投資者車輛,其計提的折舊不予在稅前扣除,但發生的與其業務量匹配的費用(包括油費、路橋費、車輛保管費、維修費等)如能提供充分、合理證明,可允許稅前扣除。如果企業與個人簽訂了租賃協議,按照協議規定支出費用可稅前扣除。
(二)投資者發生的合理通訊費用,可憑通訊費用發票,準予稅前扣除。
(三)企業和投資者按照國家政策規定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稅前扣除。
(四)企業按照國家規定為投資者和其他從業人員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工資總額5%內部分,準予稅前扣除;超過部分,不予扣除。
(五)律師事務所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律師事務所從業人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業務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49號)第五條規定的收入分配方式支付給雇員律師的分成收入,可憑支付憑證據實稅前扣除。
六、關于勞務派遣人員扣繳義務人認定問題
如果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務派遣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并負責發放派遣人員工資,則勞務派遣單位是派遣人員的扣繳義務人。勞務派遣單位每月向派遣人員支付工資時,應按照規定扣繳稅款并向其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扣繳申報手續。
本指引今后如遇國家政策變動,按變動后的國家政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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