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發《山東省土地閑置費征繳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財政局、國土資源局,省財政直接管理縣(市)財政局:
為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規范我省土地閑置費征繳、使用、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山東省土地閑置費征繳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山東省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提高土地資源利用效率,規范土地閑置費收支管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促進節約集約用地的通知》和國土資源部《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土地閑置費征收使用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閑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后,未經批準超過規定的期限未動工開發建設的建設用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為閑置土地: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或者劃撥決定未約定動工建設日期,自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頒發建設用地標準書之日起滿1年未動工開發建設的;
(二)已動工開發建設但開發建設面積占應動工開發建設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的或者已投資額占總投資額不足25%,且未經批準中止開發建設連續滿1年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土地閑置滿一年不滿兩年的,閑置土地使用權人應按規定繳納土地閑置費。
土地閑置費征繳標準為出讓或劃撥土地價款20%。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取得土地發生的成本(扣除稅收)為劃撥土地價款;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以土地出讓金總額為土地出讓價款。
第五條 土地閑置費由市、縣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執收。
第六條 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依據有關規定認定閑置土地,核定土地閑置費數額,向土地使用權人發出《土地閑置費收繳通知書》,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土地閑置費收繳通知書》應當載明閑置土地位置、面積、供地方式、土地出讓價款(或劃劃撥土地價款)、應繳土地閑置費總額、繳款時限及方式、滯納金繳納約定等。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人應按《土地閑置費收繳通知書》規定時間和方式,繳納土地閑置費。逾期不繳納的,自期限屆滿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15日仍不繳納的,征繳單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八條 土地閑置費(含滯納金,以下同)屬于行政事業性收費,通過“山東省非稅收入征收管理系統”征繳。資金全額繳入同級國庫,實行“票款分離”、“收支兩條線”管理。各具體征收部門應到同級財政部門申請執收編碼,領購《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具體執收時,依據《土地閑置費收繳通知書》,向土地使用權人開具《山東省非稅收入繳款書》,由繳款人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網點就地直接繳納。
第九條 土地閑置費專項用于閑置土地調查、認定、處理以及與土地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條 土地閑置費收支全額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市、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編制土地閑置費收支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應根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開展土地閑置費征繳管理工作需要,核定土地閑置費支出預算。土地閑置費支付應嚴格執行財政國庫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采取收繳土地閑置費的方式違法處置應收回閑置土地,不得擅自批準土地閑置費及其滯納金的減、免、緩繳。
第十二條 國土資源管理、財政部門要主動接受社會各界監督,定期(每季末)將土地閑置處置及土地閑置費征繳情況在當地主要媒體或政府門戶網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三條 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按季度將閑置土地、土地閑置費征繳情況統計表(見附件)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上一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國土資源管理及監察、審計等部門要相互配合,齊抓共管,共同做好土地閑置費征收管理工作。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土地閑置費征繳、使用管理,強化監督檢查,確保足額征繳及合理使用。
對違反規定減、免、緩及截留、坐支、挪用資金的單位及責任人,要嚴格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和《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未依法認定閑置土地、應收不收及未足額征繳的地方,一經發現,省級國土、財政將會同監察、審計等部門直接督辦、查處,收取的土地閑置費全額繳入省級國庫,并相應核減該市下年用地指標。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國土資源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一○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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