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關于擴大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的通知
更新時間:2013-04-02 13: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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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在《管理辦法》已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稅目的基礎上,將核定征收范圍擴大到以下稅目:“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
局屬各單位:《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穗地稅函[2009]374號,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實施以來,我局印花稅核定征收工作取得較大突破。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征收管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和《關于授權廣州市地方稅務局作為印花稅核定征收試點單位的批復》(粵地稅函[2009]544號)精神,市局決定擴大我市印花稅核定征收范圍,有關問題明確如下:一、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在《管理辦法》已規定實行核定征收稅目的基礎上,將核定征收范圍擴大到以下稅目:“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以及非建筑安裝企業“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經調查測算,上述稅目對應的實際經營收入和支出金額與合同金額基本相符,實際經營收入和支出金額可視為合同金額,因此核定率確定為100%.核定征收范圍及核定率
說明:非建筑安裝企業指建筑安裝企業外的納稅人。
二、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印花稅稅額=(核定稅目對應的經營收入+核定稅目對應的支出金額)×核定率×適用稅率
三、經營(或銷售)收入的劃分
納稅人涉及多種經營行為的,其經營(或銷售)收入和支出應在財務核算上清楚劃分,按適用稅率分別計算繳納印花稅;未劃分的,從高適用核定率和稅率。
四、其他事項
(一)本通知未盡事宜,依照《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二)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稅款所屬期)起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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