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報2010年部屬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購置預算的通知


部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2010年部屬行政事業單位利用財政撥款(車輛購置稅支出、航標事業發展支出)、政府性基金(港口建設費、船舶港務費)購置資產預算編制工作,按照《關于做好2010年部門預算編制工作的通知》(交財發[2009]269號)、《關于印發交通運輸部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交財發[2010]123號)的規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編報要求
(一)各單位應按部門預算編制要求填報有關基礎信息,單位項目名稱、項目編碼、單位代碼、編制人數要與部門預算中填報的一致。項目支出要按具體項目填報。
(二)各單位要如實填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表》,真實反映資產存量情況,要詳細說明存量資產的狀況。車輛按公務車輛、業務車輛分別填報。2010年部門預算已批復購置數按部《關于轉復2010年部門預算的通知》(交財發[2010]168號)的資產購置批復數填報。
(三)各單位的財務管理部門要與資產管理部門、業務管理部門積極溝通協商,在認真測算、審核的基礎上,按照表中列示的資金來源,填報《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表》,并說明擬購置資產的必要性及擬購置資產的種類、型號、金額及用途。
二、購置要求
(一)各單位要本著實事求是、節約、先報廢再購置的原則,按照先大型設備、后業務車輛、最后公務車輛的順序進行購置。要按國家規定的購置標準購置車輛,不得超標準。車輛購置支出不得超過2009年調減三項經費預算后的規模。
(二)各單位應按批復的資產購置預算購置資產,無資產購置預算不得購置資產。
(三)各單位購置資產應符合政府采購的規定。
三、報送要求
請各單位于5月15日前將2010年資產購置預算電子、紙質報表及編報說明報部財務司(資產處)。如逾期未報,視為不申請追加資產購置預算。
請各單位在交通財會網上查詢、打印《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表》和《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表》。
附件:1.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表
2.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財務司(章)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附件1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存量情況表
填報單位:
項目名稱 | 編制人數 | 截止2010年4月30日資產存量情況 | 2010年部門預算已批復購置數 | 2010年計劃報廢數量 | 備注 | |||||
編制數 | 實有數 | |||||||||
公務車輛 | 業務車輛 | 公務車輛 | 業務車輛 | 公務車輛 | 業務車輛 | 公務車輛 | 業務車輛 | |||
一、行政單位 | ||||||||||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本級 | ||||||||||
1.車輛小計(輛/臺) | ||||||||||
其中:轎車 | ||||||||||
越野汽車 | ||||||||||
載客汽車(包括大轎車、面包車、商務旅行車) | ||||||||||
其他車輛 | ||||||||||
2.單價2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小計(臺/套) | ||||||||||
(二)垂直管理單位 | ||||||||||
1.車輛小計(輛/臺) | ||||||||||
其中:轎車 | ||||||||||
越野汽車 | ||||||||||
載客汽車(包括大轎車、面包車、商務旅行車) | ||||||||||
其他車輛 | ||||||||||
2.單價2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小計(臺/套) | ||||||||||
二、事業單位 | ||||||||||
事業單位 | ||||||||||
1.車輛小計(輛/臺) | ||||||||||
其中:轎車 | ||||||||||
越野汽車 | ||||||||||
載客汽車(包括大轎車、面包車、商務旅行車) | ||||||||||
其他車輛 | ||||||||||
2.單價2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小計(臺/套) |
附件2
中央行政事業單位新增資產配置預算表
單位:萬元
單位/項目 | 項目編碼 | 單位代碼 | 申 請 新 增 資 產 情 況 | 備注 | |||||||||||||||||||||||||||||||||||
車輛購置 | 單價200萬元及以上的大型設備購置 | ||||||||||||||||||||||||||||||||||||||
合 計 | 轎 車 | 越野汽車 | 載客汽車 | 其他車輛 | 數量(臺/套) | 資金來源 | |||||||||||||||||||||||||||||||||
數量(輛/臺) | 資金來源 | 數量(輛/臺) | 資金來源 | 數量(輛/臺) | 資金來源 | 數量(輛/臺) | 資金來源 | 數量(輛/臺) | 資金來源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小計 | 財政撥款 | 政府性基金 |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車輛購置稅支出 | 航標事業發展支出 | 港口建設費 | 船舶港務費 | ||||||||||||||||
一、行政單位 | |||||||||||||||||||||||||||||||||||||||
(一)中央和國家機關 | |||||||||||||||||||||||||||||||||||||||
基本支出 | |||||||||||||||||||||||||||||||||||||||
項目支出 | |||||||||||||||||||||||||||||||||||||||
(二) 垂直管理單位 | |||||||||||||||||||||||||||||||||||||||
基本支出 | |||||||||||||||||||||||||||||||||||||||
項目支出 | |||||||||||||||||||||||||||||||||||||||
二、事業單位 | |||||||||||||||||||||||||||||||||||||||
基本支出 | |||||||||||||||||||||||||||||||||||||||
項目支出 | |||||||||||||||||||||||||||||||||||||||
合 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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