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


【考試須知】
市政府各委、辦、局,各有關單位:為了規范和加強本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制定了《上海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并已報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按照執行。
上海市財政局二O一O年十月二十六日上海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促進國有資產合理配置,提高國有資產使用效益,保障市級行政單位履行職能,根據財政部《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是指由市級行政單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確認為國家所有,能以貨幣計量的各種經濟資源的總稱。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包括:行政單位用財政性資金形成的資產、國家調撥的資產、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組織收入形成的資產,以及接受捐贈和其他經法律確認為國家所有的資產,其表現形式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和無形資產等。
第四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實行國家統一所有,上海市財政局(以下簡稱“市財政局”)和上海市人民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政府機管局”)按規定監管,單位占有、使用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一)建立和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二)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三)推動國有資產的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
第六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內容包括:資產配置、資產使用、資產處置、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產權糾紛調處、產權登記、資產清查、資產統計報告和監督檢查等。
第七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資產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二)資產管理與財務管理相結合;(三)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第八條 市財政局是本市負責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對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綜合管理。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二)根據國家和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規章制度;(三)負責會同市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本市市級行政單位相關國有資產配置標準,負責資產配置事項中除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以外的資產項目配置的審批;(四)負責市級行政單位對外出租、出借國有資產的審批;(五)負責組織本市市級行政單位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六)負責本市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收益的監督、管理;(七)建立和完善本市市級行政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市級行政單位的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八)對市級行政單位和區縣財政部門的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九)負責匯總本市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和財政部報告。
第九條 市政府機管局是負責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職能部門,按規定承擔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家和本市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會同市財政局研究后制定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具體制度和辦法并組織實施,相關制度和辦法送市財政局備案;(二)負責市級行政單位資產配置事項中辦公用房、公務用車的配置的審批,負責國有資產處置和產權變動事項的審批,負責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事項的審核;(三)負責組織資產評估、產權登記、產權界定、市級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調處、資產統計報告和清查登記等具體管理工作;(四)按照市財政局的要求,健全市級行政單位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五)對按規定管理的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并接受市財政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六)負責匯總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工作情況,并送市財政局。
第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對本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實施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一)根據國家和本市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負責制定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具體辦法并組織實施;(二)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賬卡管理、清查登記、統計報告及日常監督檢查等工作;(三)負責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采購、驗收、維修和保養等日常管理工作;(四)負責辦理本單位國有資產的配置、處置、出租、出借、產權登記等事項的報批手續;(五)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國有資產收益;(六)負責與本單位尚未脫鉤的經濟實體的國有資產的具體監督管理工作并承擔保值增值的責任;(七)按規定健全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本單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八)接受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報告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
第十一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市級行政單位應當明確國有資產管理的機構和工作人員,加強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第三章 資產配置第十二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是指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市級行政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市級行政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通過購置、調劑等方式配備國有資產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二)與行政單位履行職能需要相適應;(三)科學合理,優化資產結構;(四)勤儉節約,從嚴控制。
第十四條 對有規定配備標準的資產,資產配置應當按照標準進行配備;對沒有規定配置標準的資產,應當從實際需要出發,從嚴控制,合理配置,提高效益。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配置,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第十五條 市級行政單位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或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除國家和本市另有規定外,應當按下列程序報批:(一)年度部門預算編制前,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審核資產存量,在充分發揮存量資產作用的前提下,編制下一年度資產配置計劃,提出擬購置資產的品目、數量和所需經費額度,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報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并按規定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對市級行政單位資產配置項目為辦公用房和公務用車的,由預算主管部門對相應資產購置計劃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政府機管局審批,市政府機管局將審批情況送市財政局備案;對市級行政單位其他資產配置計劃,由預算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市財政局審批。
(三)經市政府機管局、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各行政單位可以將資產購置計劃列入單位下年度部門預算。行政單位所屬的預算主管部門在編制年度部門預算時將批復文件和相關材料一并報市財政局,作為審批部門預算的依據。未經批準,不得列入部門預算,也不得列入單位經費支出。
(四)年度預算批復后,市級行政單位需購置有規定配備標準或規定限額以上資產的,也按上述規定程序報批。
上述有關規定限額將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要求,按年下達。
第十六條 市級行政單位經批準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需要聯合購置資產的,由會議或者活動主辦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七條 市級行政單位購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應當對新配置的國有資產進行驗收、登記,并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四章 資產使用第十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產使用管理制度,規范國有資產使用行為。
第二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對所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認真做好使用管理工作,定期清查盤點,做到家底清楚,賬、卡、實相符;做到物盡其用,充分發揮國有資產的使用效益;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防止國有資產使用管理中的不當損失、浪費和流失。
第二十一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嚴格的國有資產管理責任制,將國有資產管理責任落實到人。
第二十二條 市級行政單位不得將國有資產用于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在本辦法頒布前已經用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的,應當按照國家關于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脫鉤的規定進行脫鉤。脫鉤之前,市級行政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其經濟實體的經濟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況等進行嚴格監管。
第二十四條 市級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按下列程序報批:(一)市級行政單位擬將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報預算主管部門審核,并按規定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二)預算主管部門對市級行政單位上報的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進行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市政府機管局審核。市政府機管局提出審核意見后,送市財政局審批。
(三)經市財政局審批同意后,市級行政單位方可進行國有資產的出租、出借。未經批準,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第二十五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事項嚴格控制,從嚴審批。
第二十六條 市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統一上繳市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七條 對市級行政單位中超標配置、低效運轉或者長期閑置的國有資產,市政府機管局有權予以處置。
第五章 資產處置第二十八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是指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產權的轉移及核銷,包括各類國有資產的無償轉讓、出售、置換、報損、報廢等。
第二十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需處置的國有資產范圍包括:(一)閑置資產;(二)因技術原因并經過科學論證,確需報廢、淘汰的資產;(三)因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隸屬關系改變等原因發生的產權或者使用權轉移的資產;(四)盤虧、呆賬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產;(五)已超過使用年限無法使用的資產;(六)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處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處置。
第三十一條 資產處置應當由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部門會同財務部門、技術部門審核鑒定,提出意見,逐級報預算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機管局審批。
第三十二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采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三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根據資產處置批復文件,按規定及時調整資產、財務賬目,辦理產權變動登記等相關手續。
第三十四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形成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統一上繳市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五條 市級行政單位分立、撤銷、合并、改制及隸屬關系發生改變時,應當對其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進行清查登記,編制清冊,報送市政府機管局審核、處置,并及時辦理資產轉移手續。
第三十六條 市級行政單位聯合召開重大會議、舉辦大型活動等而臨時購置的國有資產,由主辦單位在會議、活動結束時按照本辦法規定報批后處置。
第六章 資產評估第三十七條 市級行政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資產進行評估:(一)市級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二)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三)依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實行核準制和備案制的項目范圍、權限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機管局另行規定。
第三十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評估工作應當委托具有資產評估資質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
第四十條 市級行政單位進行資產評估,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并對所提供的情況和資料的客觀性、真實性和合法性負責,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評估機構獨立執業。
第七章 產權糾紛調處第四十一條 產權糾紛是指由于財產所有權、經營權、使用權等產權歸屬不清而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二條 市級行政單位之間的產權糾紛,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并報市政府機管局備案。協商不能解決的,報市政府機管局調解。市政府機管局不能解決的,由市政府機管局會同市財政局報市政府裁定。
第四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與非市級行政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之間發生產權糾紛,由市級行政單位提出處理意見,并報經市財政局同意后,與對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依照司法程序處理。
第八章 資產統計報告第四十四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對國有資產實行動態管理。
第四十五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建立資產登記檔案,及時將資產變動信息錄入資產管理信息系統,并在此基礎上做好國有資產統計報告工作。
第四十六條 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資產統計報告要求,定期向市政府機管局報告國有資產占有、使用等情況。市政府機管局定期將市級行政單位資產統計匯總情況送市財政局。
第四十七條 市級行政單位報送資產統計報告,應當做到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并對國有資產占有、使用、變動、處置等情況做出文字分析說明。
第四十八條 市政府機管局對市級行政單位的資產統計報告進行審核,必要時可以委托有關單位進行審計。
第四十九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市級行政單位應當對國有資產實行績效管理,監督資產使用的有效性。
第五十條 市財政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開展資產清查工作。進行資產清查的實施辦法,由市財政局會同市政府機管局另行制定。
第九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第五十一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市級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國有資產管理職責,依法維護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二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和市級行政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堅持單位內部監督與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結合,事前監督、事中監督、事后監督相結合,日常監督與專項檢查相結合。
第五十三條 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職能部門、市級行政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理。
違反國家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的其他行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十章 附則第五十四條 市級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并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 市級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并執行行政單位財務和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市財政局是市政府負責上述市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職能部門。
第五十六條 區縣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本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章制度,并報市財政局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頒布的有關市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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