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輔導: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更新時間:2013-03-28 09: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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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均可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則
訴訟原因 |
管轄的法院 | |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 |
被告住所地 |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保險標的物所在地 | |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 |
票據支付地 | |
④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 |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 | |
⑤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 |
侵權行為地(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 | |
⑥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 | |
⑦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損害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 |
碰撞發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達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 | |
⑧因海難救助費用提起的訴訟 |
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達地法院管轄 | |
⑨因共同海損提起的訴訟 |
船舶最先到達地、共同海損理算地或者航程終止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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