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3-03-28 15:39: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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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落實《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我局制定了《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增設了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供中國臺灣申請人使用。現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
【考試須知】
為落實《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我局制定了《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增設了相關的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供中國臺灣申請人使用。現一并予以公布,自2010年11月22日起施行。
附件:1.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2.商標注冊申請書書式一(中國臺灣申請人專用)
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一:
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要求優先權有關事項的規定
為落實《海峽兩岸知識產權保護合作協議》,保障中國臺灣商標注冊申請人的優先權權益,現就中國臺灣申請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申請商標注冊要求中國臺灣優先權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一、自2010年11月22日起,中國臺灣申請人自其商標在中國臺灣第一次提出商標注冊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就同一商標在相同商品上提出商標注冊申請的,可以要求優先權。其第一次申請的日期可以追溯到2010年9月12日。
二、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參照《商標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辦理。
三、依照前述規定要求優先權的,其商標注冊申請書應當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的商標注冊申請書式。
四、中國臺灣申請人要求中國臺灣優先權的聲明,經認可后,其在中國臺灣的第一次申請商標注冊的日期,即視為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的申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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