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一、勞動合同的履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二)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1.勞動規章制度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法律約束力。
2.建立勞動規章制度――核心是民主協商與勞資共議。分為三個步驟:
(1)經職代會或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
(2)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3)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在單位內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如果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未經公示或者對勞動者告知,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不生效。
3.勞動規章制度的監督和法律責任
(1)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2)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3)如果規章制度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勞動者可以據此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如果該規章制度的實施給勞動者造成了損害的,用人單位應承擔賠償責任。
二、勞動合同的變更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勞動合同的變更不是簽訂新的勞動合同。未對變更勞動合同達成一致意見的,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變更勞動合同。
變更勞動合同的自愿原則有絕對自愿一致和相對自愿一致之分。
絕對自愿――在一般情況下,如果任何一方拒絕變更勞動合同,那么就要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相對自愿――特殊情況,即使有一方拒絕變更勞動合同,也不能再履行原勞動合同了。如企業實施股份制或股份合作之后用人單位發生了改變,或是發生了不可抗力,或者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如企業遷移等。
注意:
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工作需要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
如果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用人單位可以根據需要變更勞動合同。(即不需要協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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