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可撤銷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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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
1.可撤銷合同是指因合同當事人訂立合同時意思表示不真實,經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于無效的合同。
2.《合同法》規定了三種可撤銷的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
(2)顯失公平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當事人利用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致使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明顯違反公平、等價有償原則的情形。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①“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情形。
②“脅迫”是指以非法的損害威脅他人,使其產生恐懼的心理而作出意思表示的行為的情形。
③“乘人之危”是指一方當事人乘對方處于危難之機,為牟取不正當利益,迫使對方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嚴重損害對方利益的情形。
3.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的當事人任何一方,均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且主要是誤解方或受害方行使請求權;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該合同。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4.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無效合同與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可撤銷合同相比較,二者的區別在于是否損害了國家利益。無效合同損害國家利益,可撤銷合同未損害國家利益,受欺詐、脅迫的一方可以自主決定該合同有效或撤銷,即只有受損害方當事人才可以行使撤銷請求權。
5.由于撤銷權的行使具有溯及力,被撤銷的合同與無效合同一樣,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對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6.需要注意的是,撤銷權的行使是有時效和限制的。《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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