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工作中應用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于完善機動車出廠合格證信息管理系統 加強車輛購置稅征收管理和優化納稅服務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12〕107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車輛購置稅(以下簡稱車購稅)征收管理應用國產車輛合格證電子信息和進口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為合格證電子信息)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合格證電子信息的傳輸與管理
(一)稅務總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之間通過MQ中間件進行合格證電子信息和相關數據的傳輸。
(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應保證本局內網與稅務總局正常連通,確保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數據庫服務器、MQ中間件正常運行,以便合格證電子信息自動下發順利完成。
(三)車購稅征管數據與稅務總局下發的合格證電子信息日常管理維護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信息管理部門負責。
二、合格證電子信息在車購稅征管工作中的應用
合格證電子信息中包括車輛信息、稅務總局已核定的車輛配置序列號或臨時車輛配置序列號等內容。
(一)納稅申報
稅務機關在受理納稅人車購稅納稅申報業務時,應使用專用掃描設備掃描車輛合格證(或《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以下統稱為“車輛合格證”)二維條碼獲取車輛信息。納稅人申報信息(含申報資料)、車輛合格證信息與合格證電子信息一致的,稅務機關依據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或減、免稅等有關業務。(掃描設備技術標準見附件1)
(二)車價信息采集
稅務機關在采集車價信息時,除采集稅務總局已核定車輛配置序列號車型的車輛價格信息外,還應采集本地區接收稅務總局清分的臨時車輛配置序列號車型車輛價格信息。
(三)非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進口車輛
《通知》中非進口機動車生產企業進口車輛,車輛進口單位(或納稅人)通過工作機構指定網站(www.vidc.info)填報、上傳車輛電子信息,并打印《車輛購置稅征管系統專用進口車輛電子信息》(見附件2)。
(四)已完稅車輛重新辦理納稅申報
依據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的,合格證電子信息不能重復使用。已完稅車輛因異地辦理登記注冊或多繳稅款申請退稅等原因,需使用合格證電子信息重新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的,受理納稅人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可通過車購稅征管系統向稅務總局提交合格證電子信息重復使用申請。合格證電子信息數據恢復后,稅務機關依據合格證電子信息辦理相關業務。納稅人重新辦理車購稅納稅申報時,因車輛已登記注冊,無法提供車輛合格證原件的,稅務機關可通過掃描原車購稅征管檔案中車輛合格證復印件二維碼,獲取車輛信息。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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