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更新時間:2013-03-04 10:3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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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
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1. 物權為支配權,債權為請求權。
2. 物權具有排他性,債權具有相容性;物權具有優先性,債權具有平等性(依物權的優先性,當同一標的物上并存數個相容的物權時,先成立的物權一般優先于后成立的物權;而按照債權的平等性,各個債權不論成立先后,均平等受償)。
3. 物權為對世權,債權為對人權(物權對世上任何人都有拘束力,某人對某物享有物權時,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非法妨礙其行使物權的義務,其義務人是不特定的。而債是特定人之間的法律關系,債權只對某個或某些義務人有拘束力,債權人得向其請求給付,其他人則不受債權的約束,即債權的義務人是特定的)。
4. 物權的客體是物,債權的客體是行為。
5. 物權法定原則與契約自由原則:
從權利的發生上看,物權法采取物權法定原則,即物權的種類、內容、取得等都需由法律設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新的物權種類或變更物權的內容。而在債權的發生上,既有法定之債(如侵權行為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等),也有約定之債(如契約之債),且多為約定之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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