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七章知識點: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第四節 企業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一、免稅收入
見所得額部分的介紹
二、可以減免稅的所得
(一)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
1、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
(1)蔬菜、谷物、薯類、油料、豆類、棉花、麻類、糖類、水果、建國的種植;
(2)農作物新品種的選育;
(3)中藥材的種植;
(4)林木的培育和種植;
(5)牲畜、家禽的飼養;
(6)林產品的采集;
(7)灌溉、農產品初加工、獸醫、農技推廣、農機作業和維修等農、林、牧、漁服務業項目;
(8)遠洋捕撈。
2、企業從事下列項目的所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1)花卉、茶以及其他飲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種植;
(2)海水養殖、內陸養殖。
企業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
(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3免3減半)
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提示】
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三)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3免3減半)
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4年至第6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營業稅)
企業所得稅法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轉讓技術所有權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非居民企業稅收優惠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減按10%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業所得稅:
1、外國政府向中國政府提供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國際金融組織向中國政府和居民企業提供優惠貸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經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所得。
三、加計扣除
(一)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實行100%扣除基礎上,按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無形資產成本的150%進行攤銷。
(二)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一)創投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70%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二)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五、加速折舊
(一)可享受加速折舊的資產范圍
1、由于技術進步,產品更新換代較快的固定資產。
2、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態的固定資產。
(二)加速折舊的具體方法
1、縮短折舊年限:不得低于規定折舊年限的60%;
2、加速折舊核算: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
六、減計收入
企業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七、抵免應納稅額
企業購置用于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投資額,可以按設備投資額10%抵免當年及以后年度的應納稅額。
八、專項稅收優惠政策
共七大項。
九、過渡性稅收優惠
(一)《企業所得稅法》公布前已批準設立的企業
1、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的企業,在新稅法施行后5年內逐步過渡到法定稅率。其中:享受企業所得稅15%稅率的企業,2008年按18%稅率執行,2009年按20%稅率執行,2010年按22%稅率執行,2011年按24%稅率執行,2012年按25%稅率執行;原執行24%稅率的企業,2008年起按25%稅率執行。
|
年度 |
2008 |
2009 |
2010 |
2011 |
2012 |
|
適用稅率 |
18% |
20% |
22% |
24% |
25% |
|
減半后稅率 |
9% |
10% |
11% |
12% |
12.5% |
2、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的企業,新稅法施行后繼續按原稅收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文件規定的優惠辦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滿為止,但因未獲利而尚未享受稅收優惠的,其優惠期限從2008年度起計算。
3、享受上述過渡優惠政策的企業,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經工商等登記管理機關登記設立的企業;實施過渡優惠政策的項目和范圍按《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表》執行。
4、企業在2007年3月16日之前設立的分支機構單獨依據原內、外資企業所得稅法的優惠規定已享受有關稅收優惠的,凡符合上述政策條件的,該分支機構可以單獨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
(二)法律設置的特定地區的新設高新技術企業
法律設置的發展對外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的特定地區,是指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國務院已規定執行上述地區特殊政策的地區,是指上海浦東新區。
(三)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
根據國務院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和海關總署聯合發布《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規定西部大開發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繼續執行:在定期減免稅的減半期內,可以按照企業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減半征稅。
(四)實施企業稅收過渡優惠政策的其他規定
1、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外商投資企業向外國投資者支付利潤時應扣繳的預提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
時間 |
利潤的來源 |
利潤分配對象 |
征免規定 |
|
2008年 |
2008年1月1日之前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免征 |
|
2008年 |
2008年及以后新增的累積未分配利潤 |
外國投資者 |
征預提所得稅 |
2、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處于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五免五減半”等定期減免稅優惠過渡期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率可以選擇依照過渡期適用稅率并適用減半征稅至期滿,或者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3、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收,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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