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基礎》:托收承付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七章 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托收承付
(一)托收承付的概念和適用范圍
1.托收承付:根據購銷合同由收款人發貨后委托銀行向異地付款人收取款項,由付款人向銀行承認付款的結算方式。
2.托收承付結算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萬元。新華書店系統每筆的金額起點為1000元。
3.辦理托收承付結算的款項,必須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產生的勞務供應的款項。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不得辦理托收承付結算。
4.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收款單位和付款單位,必須是國有企業、供銷合作社以及經營管理較好,并經開戶銀行審查同意的城鄉集體所有制工業企業。
5.收付雙方使用托收承付結算必須簽有符合《合同法》規定的購銷合同,并在合同上訂明使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
6.
收款人對同一付款人發貨托收累計3次收不回貨款的收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收款人向該付款人辦理托收
付款人累計3次提出無理拒付的付款人開戶銀行應暫停其向外辦理托收
(二)辦理托收承付的程序
1.簽發托收憑證
(了解)簽發托收憑證必須記載下列事項:表明"托收"的字樣;確定的金額;付款人名稱及賬號;收款人名稱及賬號;付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收款人開戶銀行名稱;托收附寄單證張數或冊數;合同名稱、號碼;委托日期;收款人簽章。
2.托收
收款人按照簽訂的購銷合同發貨后,委托銀行辦理托收。
3.承付
(1)付款人開戶銀行收到托收憑證及其附件后,應當及時通知付款
(2)承付貨款分為:
驗單付款承付期為3天,從付款人開戶銀行發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內遇法定休假日順延)
驗貨付款承付期為10天,從運輸部門向付款人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算起
(3)付款人在承付期內,未向銀行表示拒絕付款,銀行即視作承付,并在承付期滿的次日(遇法定休假日順延)上午銀行開始營業時,將款項劃給收款人。
4.逾期付款
付款人在承付期滿日銀行營業終了時,如無足夠資金支付,其不足部分,即為逾期未付款項,按逾期付款處理。
5.拒絕付款
對下列情況,付款人在承付期內,可向銀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絕付款:(掌握)
(1)沒有簽訂購銷合同或購銷合同未訂明托收承付結算方式的款項。
(2)未經雙方事先達成協議,收款人提前交貨,或因逾期交貨,付款人不再需要該項貨物的款項。
(3)未按合同規定的到貨地址發貨的款項。
(4)代銷、寄銷、賒銷商品的款項。
(5)驗單付款,發現所列貨物的品種、規格、數量、價格與合同規定不符,或貨物已到,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6)驗貨付款,經查驗貨物與合同規定或與發貨清單不符的款項。
(7)貨款已經支付或計算有錯誤的款項。
6.重辦托收
收款人對被無理拒絕付款的托收款項,在收到退回的結算憑證及其所附單證后,需要委托銀行重辦托收。經開戶銀行審查,確屬無理拒絕付款,可以重辦托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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