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第一章知識點: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五節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簡稱經濟法責任,是經濟法主體因實施了違反經濟法規定的行為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或者說,是因實施了違法行為,侵害了經濟法所保護的法益,而應受到的經濟法上的制裁。
一、經濟法責任的分類
(一)依據法律門類的標準,根據經濟法主體違反的經濟法的法律部門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兩類:即違反宏觀調控法的責任和違反市場規制法的責任。
(二)依據法律主體的標準,根據違法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的法律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法律責任。
二、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與特殊性
(一)經濟法責任的獨立性
經濟法作為一個獨立的部門法,也就應當有自己獨立的責任。所以經濟法主體的法律責任并不是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的簡單相加,而是有其獨立性。
(二)經濟法責任的特殊性
1、責任承擔上的雙重性
經濟法主體承擔法律責任的雙重性,是指其具體承擔的法律責任,可能由“本法責任”和“他法責任”構成。
2、責任承擔上的非單一性
同經濟法責任的雙重性特征密切相關,經濟法主體在責任承擔上具有“非單一性”的特征,即經濟法主體所承擔的責任往往較重,表現為存在著多種責任的竟合。
3、經濟法責任的經濟性
經濟法具有突出的經濟性,因而經濟法責任也具有突出的經濟性,主要體現為經濟性責任。
三、經濟法責任的具體類型
(一)按照承責主體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責任分為調控和規制主體的責任,以及接受調控和規制的主體的責任。
(二)按照追究責任的目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賠償性責任和懲罰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三)依據責任的性質,還可以把經濟法責任分為經濟性責任和非經濟性責任,或稱為財產性責任和非財產性責任。
四、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與司法救濟
不同主體的責任差異是指由于經濟法主體的身份和地位、行為目標和宗旨有別,各自的法律待遇、享有權利或權力的法律依據不同,相應的義務各異,因而所需承擔的違法責任也不同。
在市場規制法領域,由于規制主體的責任一般是可以特定化的,因而可以通過司法途徑來追究其責任。但在宏觀調控法領域,由于調控主體的行為往往被認為屬于抽象行為,并因而在現行制度上不可訴;要追究其責任比較困難。
對于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主體的責任追究,與其他法律領域里的主體的責任追究類似,并不存在特別的問題。
五、賠償性責任與懲罰性責任
(一)賠償性責任
經濟法主體可能承擔的賠償性責任,主要有兩類:一類是國家賠償,一類是超額賠償。國家賠償的主體是國家,超額賠償的主體是市場主體。
(二)懲罰性責任
違法者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給更多的或不特定的主體,造成了更大范圍的秩序上的損害,在盡量補償私人損害的同時,對其予以更為嚴厲的懲戒和處罰,從而使其承擔懲罰性責任。對違法者的懲罰,不只是罰款、罰金,也不只是金錢罰或自由罰,而是可以包括資格罰、能力罰、聲望罰等。經濟法上的懲罰性責任,不僅體現為罰款,還體現為信用減等、資格減免等懲罰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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