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財務管理》第七章練習題:企業收益分配的稅務管理


第五節 企業收益分配的稅務管理
一、單選題
1 .某企業全年銷售收入為6000萬元,則該企業全年應發生( )萬元業務招待費才能達到最大限度的稅前扣除
A 100 B 50 C 25 D 12.5
答案:B
解析:當銷售額是業務招待費120倍時,業務招待費能最大限度的在稅前扣除。
本題業務招待費的發生額=6000/120=50萬元
2.某公司目前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10000萬股,每股市價為20元。假設公司擬發放現金股利1000萬元,每股股利0.1元,若某個人股東持有該上市公司10000股,則該投資人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 元。
A 200 B 100 C 150 D 250
答案:B
解析:現金股利按照20%繳納個人所得稅。上市公司自2005年6月13日起,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個人所得稅。
該投資人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0.1×10000×50%×20%=100元
3.某企業通過境內非營利的社會團體向災區捐款1200萬元,若使該捐款得到最大限度的扣除,則捐款當年未考慮捐贈支出的利潤總額至少應為( )萬元。
A 10000 B 11200 C 8500 D 8800
答案:B
解析:設未考慮捐贈支出的利潤總額為x,則
( x-1200)*12%=1200
X=11200萬元
二、多選題
1.對于企業的捐贈支出的有關表述正確的有( )。
A.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B.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C.企業發生的直接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D.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全額扣除
答案:AB
解析:捐助支出分為直接捐贈和公益性捐贈,直接捐贈不符合稅法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條件,所以捐贈支出不能稅前扣除;按照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不能扣除。
三、判斷題
1 .站在節稅的角度,納稅人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銷售計劃,按照銷售額的1/120確定當年的公益性捐贈的最高限額。( )
答案:×
解析:納稅人可以根據企業當年的銷售計劃,按照銷售額的1/120確定當年的業務招待費的最高限額。
2. 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彌補虧損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五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
答案:√
解析:見教材243頁。
3.股票股利以派發紅利的股票市場價格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
答案:×
解析:股票股利以派發紅利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按利息、股息、紅利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四、計算分析題
1.D公司總部在北京,目前生產的產品主要在北方地區銷售,雖然市場穩定,但銷售規模多年徘徊不前。為了擴大生產經營,尋求新的市場增長點,D公司準備重點開拓長三角市場,并在上海浦東新區設立分支機構,負責公司產品在長三角地區的銷售工作,相關部門提出了三個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供選擇:甲方案為設立子公司;乙方案為設立分公司;丙方案為先設立分公司,一年后注銷再設立子公司。D公司總部及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有關資料如下:
資料一:預計D公司總部2010~2015年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1 000萬元、1 100萬元、1 200萬元、1 300萬元、1 400萬元、1 500萬元。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
資料二:預計上海浦東新區分支機構2010~2015年各年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 000萬元、2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假設分公司所得稅不實行就地預繳政策,由總公司統一匯總繳納;假設上海浦東新區納稅主體各年適用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均為15%。
要求:計算不同分支機構設置方案下2010~2015年累計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額,并從稅收籌劃角度分析確定分支機構的最佳設置方案。
【答案】
甲方案:
分支機構采取子公司形式,所以需要納稅。
2010~2015年公司總部繳納所得稅總額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875(萬元);
由于分支機構獨立納稅,并且虧損可以在五年內稅前彌補,所以分支機構在2010~2014都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015年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 400*15%=60(萬元);
甲方案下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共計納稅1875+60=1935(萬元)。
乙方案:分支機構采取分公司形式設立,不具備獨立納稅人條件,需要匯總到企業總部集中納稅。
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分別為:(1000-1000)、(1100+200)、(1200+200)、(1300+300)、(1400+300)、(1500+400)即:0萬元、 1300萬元、1400萬元、1600萬元、1700萬元、1900萬元。
2010~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納稅總額為:(1300+1400+1600+1700+1900)*25%=1975(萬元)
丙方案:
2010年公司總部及分支機構并合并納稅,所以兩者應繳納的所得稅為:公司總部應繳所得稅為(1000-1000)×25%=0(萬元)。
2011~2015年公司總部和分支機構各自單獨繳納企業所得稅:
2011~2015年公司總部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000+1100+1200+1300+1400+1500)*25%=1625(萬元)
2011~2015年分支機構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200+200+300+300+400)*15%=210(萬元)
丙方案下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總額=1625+210=1835(萬元)
所以三個方案中,丙方案繳納的所得稅最少,為最佳設置方案。
2. 【教材例7-18】某公司目前發行在外的普通股為2000萬股,每股市價20元。假設現有1000萬元的留存收益可供分配,公司擬采用下列方案中的一種:
方案1:發放現金股利1000萬元。
方案2:發放股票股利,每10股發放1股,共發放200萬股,股票面值1元。
要求:
(1) 計算方案1中的每股股利
(2) 計算方案1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
(3) 計算方案2中的除權價格
(4) 計算方案2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
(5) 從節稅角度,公司股東更愿意公司選擇何種股利分配方案
答案:
(1) 方案1每股股利=1000/2000=0.5元/股
(2) 方案1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1000×50%×20%=100萬元
(3) 方案2中的除權價格=20/(1+0.1)=18.18元
(4) 方案2股東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10×1×50%×20%=20萬元
(5) 從節稅角度看,由于發放現金股利股東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于發放股票股利,因此股東更愿意公司選擇方案2,即發放股票股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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