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易混淆點:普通合伙企業與有限合伙企業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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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合伙企業 |
有限合伙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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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的規定 |
有2個以上合伙人。 |
1.2個以上50個以下的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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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資方式的規定 |
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勞務出資。 |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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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務執行規定 |
共同執行和委托執行 |
1.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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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的規定 |
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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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聯交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
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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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質的規定 |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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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讓的規定 |
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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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伙人對入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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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伙人對退伙前企業債務的責任 |
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
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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