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知識點鞏固:法律關系
各位同學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備考階段已經開始,小編特此整理搜集了關于初級經濟法基礎章節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通過考前的日積月累,以此來幫助大家鞏固知識點,成功獲得初級會計職稱。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 第一章 總論
本文詳解法律關系知識點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
(2)機構和組織(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事業團體。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示:(1)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
注意以下幾點:(1)活人的整個身體,不得視為法律上的“物”,不能作為物權、債權和繼承權的客體,禁止販賣或拐賣人口,禁止買賣婚姻;(2)權利人對自己的人身不得進行違法或者有傷風化的活動,不得濫用人身或自踐人身和人格,如賣淫、自殺、自殘行為就屬于違法或法律不提倡的行為;(3)對人身行使權利時必須依法進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權的界限,如有監護權的父母不得虐待未成年子女的人身。
【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2010年)
A.國有企業
B.集體企業
C.合伙企業
D.個人獨資企業
『正確答案』ABCD
『答案解析』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答案是ABCD。
【單選題】下列權利義務中,屬于法律關系積極義務內容的有( )。
A.所有權
B.納稅義務
C.繼承權
D.不得毀壞公共財物的義務
『正確答案』B
2013初/中級會計職稱考試學習方法總結(備考經驗) 2013初/中級會計職稱答疑精選匯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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