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易混淆點:分公司與子公司區別
更新時間:2013-01-18 08:5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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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分公司則先以自有資產承擔,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中級經濟法基礎:分公司與子公司區別
1、設立方式不同。子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股東發起設立,是獨立的法人,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在其自身經營范圍內獨立開展各種業務活動;分公司由總公司在其住所地之外向當地工商部門依法設立,設立時不要求注冊資金,屬于總公司的分支機構,雖然也可以獨立開展業務活動,但應在公司授權范圍內進行。一般而言,這種授權以申請設立分公司的方式為表現。也就是說,在工商部門申請設立分公司,就視為公司授權分公司開展公司經營范圍以內的活動。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能超過總公司的經營范圍。
2、工商登記方式和名稱不同。子公司在工商部門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分公司則領取《營業執照》。企業的名稱上,也有很大不同。子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的名稱最后都是“××公司××分公司”。
3、訴訟中的法律效果不同。子公司由于是獨立法人,只能就其自身資產承擔民事責任,除出資人(即子公司的各股東)出資不實或出資后抽逃資金的情況之外,不能清償的部分不能向出資人追償;而分公司不是獨立法人,業務開展過程中出現不能履行債務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要求總公司承擔清償義務。在訴訟中,可以直接把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要求承擔責任。
4、承擔債務的方式不同。子公司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分公司則先以自有資產承擔,不足部分由總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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