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印發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會計處理規定
更新時間:2013-01-14 11:3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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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
1月11日,為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財政部日前制定并發布《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有關會計處理規定》,《規定》具體明確電網企業代征代繳可再生能源電價、電網企業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網費用等補助五方面的會計處理方法。
《規定》指出,電網企業取得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上網電價補助時,按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銷售可再生能源電量時,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電價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按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
企業專為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接入電網系統而發生的工程投資和運行維護費用,以及國家投資或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所發生的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按規定取得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助資金的,按收到或應收的補助金額,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收入”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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