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答疑:公司發放實物福利年終獎的繳稅賬務處理


描述:企業在年底向職工發放實物福利,應作為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年終歲末,正值企業盤點一年收獲之際,同時也是企業主兌現年終獎、向職工派發紅包之時。為了節約資金或者消化庫存,很多企業往往將庫存產品作為福利發放給職工。在此,需要提醒企業財務人員,企業給職工發放實物福利也需繳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憑證上注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注明的價格明顯偏低,應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由此可見,企業在年底向職工發放實物福利,應作為個人收入的一部分,并入工資、薪金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個人取得實物所得,應在取得實物的當月,按照有關憑證上注明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價格并入其工資、薪金所得計稅。對于企業以職工名義購買住房、汽車等貴重消費品,所購房屋產權證和車輛發票均填寫職工姓名的,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為個人購買房屋或其他財產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財稅[2008]83號)規定,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繳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發生“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行為,視同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
發放實物福利應繳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企業年底發放的實物福利,應視同銷售確認應稅收入,結轉銷售成本,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繳納企業所得稅。
此外要指出的是,實物福利作為職工福利費,企業進行稅前扣除時應注意,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應該單獨設置賬冊,進行準確核算。沒有單獨設置賬冊準確核算的,稅務機關應責令企業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進行合理的核定。超過扣除比例或逾期未改正的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補繳企業所得稅。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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