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暫行辦法
更新時間:2012-12-27 1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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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了進一步規范零散稅收征收管理,拓寬零散稅收發票開具渠道,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明確協稅護稅單位和組織的執法主體地位,降低稅務機關征收成本
上海市解讀委托代征稅款及代開發票暫行辦法
為了進一步規范零散稅收征收管理,拓寬零散稅收發票開具渠道,減輕納稅人經濟負擔,明確協稅護稅單位和組織的執法主體地位,降低稅務機關征收成本,市局制訂了《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委托代征稅款、代開發票管理暫行辦法(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辦法》)。現對《暫行辦法》內容解讀如下:
一、《暫行辦法》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暫行辦法》明確了委托代征和委托代開的范圍和條件,資格的認定、變更和終止,稅務機關、受托人的管理職責及法律責任等,對本市零散稅收委托征管進行明確,是規范稅務機關行政委托行為的規范性文件。
二、受托人主要包括哪些單位和組織?
受托人主要包括單位和組織,具體包括街道(鎮)協稅辦、綜合治理辦公室、市場管理方、物業公司等。街道(鎮)協稅辦又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稅務機關派駐街道社區從事代開發票和代征稅款行為的機構;另一種是與稅務機關簽訂行政委托協議,在街道(鎮)從事代開發票和代征稅款行為的機構。《暫行辦法》只適用于第二種情況。
三、受托人能夠對哪些業務進行委托代征和委托代開?
由市場管理方為在其市場內的個體工商戶(包括未辦理稅務登記證的個體戶)代開發票和代征稅款;物業公司或綜合治理辦公室為管轄范圍內的私房出租納稅人代開發票和代征稅款,街道(鎮)協稅辦可為轄區內屬于代征代開范圍的納稅人代開發票和代征稅款。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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