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講解:工資、薪金所得
更新時間:2012-12-26 10: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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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介紹個人所得稅之工資、薪金所得的規定
第四章 個人所得稅法律制度
按應納稅所得的來源劃分,現行個人所得稅的應稅項目,大致可以分為3類,共11個應稅項目。
(一)工資、薪金所得
1、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提示:獎金是指所有具有工資性質的獎金,免稅獎金的范圍在稅法中另有規定。
2、不屬于工資、薪金所得的項目包括:(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3、退休人員再任職取得的收入,在減除按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4、公司職工取得的用于購買企業國有股權的勞動分紅,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區分勞動分紅與股份分紅的不同)。
5、對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征稅;對非雇員免收差旅費、旅游費:按照“勞務報酬所得”項目征稅。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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