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小學校財務制度》強化六項管理
描述:《制度》規范了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明確了校長負責制,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將“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修訂為“集中記賬、分校核算”;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財政部、教育部日前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其中明確規定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隨著財政教育經費的不斷增加和各項財政改革的不斷深入,1996年開始實施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迫切需要修改。新的《中小學校財務制度》重點從中小學預算管理、收支管理、結轉結余管理、專用基金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等方面做了修訂。
據財政部教科文司相關負責人介紹,新制度調整了適用范圍,即“接受政府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屬于中小學校,本次修訂不再將其列入適用范圍,但在附則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接受國家經常性資助的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依照本制度執行;其他社會力量舉辦的幼兒園可以參照本制度執行”。
《制度》規范了中小學校財務管理體制,明確了校長負責制,中小學校以校為單位進行會計核算,將“集中管理,分校核算”修訂為“集中記賬、分校核算”;中小學校食堂應當堅持公益性和非營利性原則,實行單獨核算,定期公開賬務。
《制度》強化了中小學校預算管理,規范了中小學校的收支管理。修改了財政補助收入的定義,“即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各類財政撥款”;中小學校嚴禁設立“小金庫”,嚴禁賬外設賬,嚴禁公款私存。規定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應當發生經營支出;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職工福利等人員支出;項目支出應當按照規定專款專用。
《制度》完善了中小學校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特別增加了“結轉”的概念。要求對財政撥款與非財政撥款的結轉結余實行分類管理。中小學校應當加強事業基金的管理,支出不得超過基金規模,并明確規定“專用基金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規模”;同時,取消了醫療基金;明確“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提取修購基金”。
《制度》還強化了中小學校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要求中小學校嚴禁使用財政撥款及其結余進行對外投資,不得從事股票、期貨、基金、企業債券等投資,特別強調,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進行對外投資;提倡中小學校建立資產共享共用制度;嚴禁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舉借債務,非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不得違反規定舉借債務,中小學校不得提供擔保。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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