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


殘疾人個人就業稅收優惠
1、流轉稅
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免征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40號)第八條)
2、個人所得稅
殘疾、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經批準可以減征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四十四號)第五條)
稅法第五條所說的減征個人所得稅,其減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142號)第十六條)
殘疾人、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個人所得稅減征范圍限于勞動所得,具體所得項目為: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孤老人員和烈屬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分為三個等級:全年應納所得稅額不超過2000元的,減征比例為100%;超過2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50%;超過10000元的部分,減征比例為0.
殘疾人的所得,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根據殘疾程度分別確定:基本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為中度以上(一、二、三級肢殘,一、二級盲殘,一級低視力,一、二、三級智力殘,一、二、三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上(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與孤老人員、烈屬相同。
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殘疾程度為輕度(四級肢殘,二級低視力,一、二、三、四級聽力語言殘,四級智力殘,四級精神殘)的殘疾人;二等乙級以下(不含二等乙級)的轉業、復員、退伍的革命傷殘軍人,其個人所得稅減征幅度按孤老人員、烈屬的50%計算。
上述殘疾等級是指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五類《殘疾標準》和《革命傷殘軍人評定等級的條件》中明確的殘疾等級。(《江蘇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我省個人所得稅減征有關規定的復函》(蘇政辦函[2003]93號))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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