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會計職稱《經濟法》重點:訴訟管轄-地域管轄
更新時間:2012-12-21 09: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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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訴訟管轄――地域管轄的特殊地域管轄、專屬管轄的內容
第一章總論
訴訟管轄――地域管轄
一般地域管轄,實行“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原告向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訴;原告住所地――被監禁、軍人
特殊地域管轄:
①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險標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④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侵權行為實施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專屬管轄:
①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②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法院管轄;
③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④兩個以上法院都有管轄權時管轄的確定(共同管轄和選擇管轄)。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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