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貨物運輸損失的稅前扣除
更新時間:2012-12-13 12:4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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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會計職稱:貨物運輸損失的稅前扣除
貨物運輸損失的稅前扣除
某單位向A公司購買牛皮紙17噸,運費由對方負擔,C公司負責運輸。但C公司處置不當,造成2噸牛皮紙損失。A公司開具17噸貨物發票索要貨款,C公司向我單位繳納2噸損失費。我公司應該按17噸還是15噸入庫?是否要申報損失?增值稅進項稅額可否轉出?
答:根據《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你公司以上業務屬于存貨毀損,應做損失處理。該損失應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以專項申報方式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后方能稅前扣除。這一損失的損失金額,為其計稅成本扣除殘值及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存貨計稅成本的確定依據;企業內部關于存貨報廢、變質、殘值情況說明及核銷資料;涉及責任人賠償的,應當有賠償情況說明;該項損失數額較大的(指占企業該類資產計稅成本10%以上,或減少當年應納稅所得、增加虧損10%以上),應有專業技術鑒定意見或法定資質中介機構出具的專項報告等。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以及《條例》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稱非正常損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盜、丟失、霉爛變質的損失。
根據以上規定,由于存貨發生的損失,對外運輸企業已賠償損失,你公司實際也收到15噸牛皮紙,涉及的進項稅額應當轉出,并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十條規定“企業因存貨盤虧、毀損、報廢、被盜等原因不得從增值稅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可以與存貨損失一起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進行處理。
【合格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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