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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大綱《經濟法》: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更新時間:2012-12-06 10:52:13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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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2013年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大綱《經濟法》:第一章第二節的內容

  2013年《初級經濟法》考試大綱――第一章 總 論

  [基本要求]

  (一)掌握法和法律、法的本質與特征

  (二)掌握法律關系的要素

  (三)掌握仲裁與民事訴訟

  (四)掌握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五)熟悉法律事實、法律責任

  (六)了解法的形式與分類、法律部門與法律體系

  (七)了解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第二節 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一、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糾紛是市場經濟主體之間因經濟權利和經濟義務的矛盾而引起的權益爭議。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訴訟、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二、仲裁

  (一)仲裁的特征

  仲裁是由經濟糾紛的各方當事人共同選定仲裁機構,對糾紛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動。

  仲裁的特征包括:

  (1)仲裁以雙方當事人自愿協商為基礎;

  (2)仲裁由雙方當事人自愿選擇的中立第三者(仲裁機構)進行裁判;

  (3)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

  (二)仲裁的適用范圍

  1.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2.下列糾紛不能提請仲裁:

  (1)關于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

  (2)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

  3.下列仲裁不適用于《仲裁法》,不屬于《仲裁法》所規定的仲裁范圍,而由別的法律予以調整:

  (1)勞動爭議的仲裁;

  (2)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

  (三)仲裁的基本原則

  1.自愿原則;

  2.依據事實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的原則;

  3.獨立仲裁原則;

  4.一裁終局原則。

  (四)仲裁機構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五)仲裁協議

  仲裁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可能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經濟糾紛提交仲裁機構裁決的書面約定。仲裁協議應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達成仲裁的意思表示無效。

  仲裁協議的內容包括:

  (1)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項;

  (3)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3.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協議一經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六)仲裁裁決

  仲裁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據仲裁申請書、答辯書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決。

  仲裁不公開進行。當事人協議公開的,可以公開進行;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三、民事訴訟

  (一)民事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發生糾紛,可以提起民事訴訟。

  (二)審判制度

  1.合議制度。

  2.回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

  4.兩審終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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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經濟糾紛案件的職權范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

  1.級別管轄。

  級別管轄是根據案件性質、案情繁簡、影響范圍,來確定上、下級法院受理第一審案件的分工和權限。大多數民事案件均歸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2.地域管轄。

  按照地域標準也即按照法院的轄區和民事案件的隸屬關系,確定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權限,稱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又分為一般地域管轄、特殊地域管轄和專屬管轄等。

  (四)訴訟時效

  1.訴訟時效。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訴訟時效期間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仲裁機關保護其民事權利的法定期間。

  2.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

  普通訴訟時效期間,也稱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規定的具有普遍意義的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2年。

  (2)特別訴訟時效期間。

  特別訴訟時效期間,也稱特殊訴訟時效期間,是指由民事普通法或特別法規定的,僅適用于特定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期間。下列事項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

  訴訟時效期間,均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法院不予保護。

  3.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1)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期間暫時停止計算。

  (2)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使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全歸于無效。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3)訴訟時效期間的延長,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權利人基于某種正當理由要求法院根據具體情況延長時效期間,經法院審查確認以后決定延長的制度。

  (五)判決和執行

  1.判決。

  當事人不服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如果在上訴期內當事人不上訴,第一審判決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第二審法院的判決是終審的判決,也就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可以根據當事人的意愿進行調解。

  2.執行。

  當事人拒絕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和其他應當履行的法律文書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申請執行,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

  四、行政復議

  (一)行政復議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符合《行政復議法》規定范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二)行政復議申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

  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三)行政復議參加人和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

  依照《行政復議法》履行行政復議職責的行政機關是行政復議機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稱之為行政復議機構。

  (四)行政復議決定

  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復議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行政復議機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應當制作行政復議決定書,并加蓋印章。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五、行政訴訟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起訴和受理

  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先申請行政復議。

  (四)審理和判決

  人民法院公開審理行政案件,但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陪審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應當是3人以上的單數。

  審理行政案件,不適用調解。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報經批準程序。

  (五)侵權賠償

  行政機關或者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行政機關或者該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所在的行政機關負責賠償。行政機關賠償損失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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