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經濟法:有關買賣和運輸合同的疑問點
更新時間:2012-12-06 10: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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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疑問:有關買賣和運輸合同的疑問點
問:由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風險自合同成立起由買受人承擔。與承運人對運輸合同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這2者為什么一個是買受人一個是承運人承擔責任?
答:這是要區分理解的,對于標的物的風險承擔,一定是要對號入座,因為它的內涵是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即買賣合同雙方)的責任,標的物滅失了,風險由誰來承擔;對于您提到的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的過錯即可歸責于承運人的責任,當然是要承運人去承擔合同的違約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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