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醫療期
第二章勞動合同
第三節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四)醫療期
1、醫療期的概念
(1)醫療期是指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但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2)與之相對應,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則稱為停工留薪期。職工在停工留薪期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用人單位依法終止工傷職工的勞動合同的,除依據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
2、醫療期期間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進行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
工作年限 |
本單位工作年限 |
醫療期 |
計算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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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年以下 |
5年以下 |
3個月 |
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5年以上 |
6個月 |
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
10年以上 |
5年以下 |
6個月 |
按l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5年以上10年以下 |
9個月; |
按l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
10年以上l5年以下 |
l2個月 |
按l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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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5年以上20年以下 |
l8個月 |
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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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以上 |
24個月 |
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
3、醫療期內的待遇(重點掌握)
(1)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2)醫療期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醫療期內待遇合同期滿,則合同必須續延至醫療期滿,職工在此期間仍然享受醫療期內待遇。
(3)對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者,或者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需按經濟補償規定給予其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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