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重點掌握:試用期
更新時間:2012-11-28 09:4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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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jié)講述勞動合同約定條款中的試用期與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
第三節(jié) 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
二、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一)試用期
試用期屬于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雙方可以約定,也可以不約定試用期。
1、試用期期限的強制性規(guī)定(重點掌握)
(1)關于試用期限
|
勞動合同期限 |
試用期限 |
|
3個月以上不滿l年的 |
不得超過l個月 |
|
1年以上(包括1年)不滿3年的 |
不得超過2個月 |
|
3年以上(包括3年)(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
不得超過6個月 |
(2)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提示:(1)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用人單位違反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2、試用期工資的強制性規(guī)定
(1)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2)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是指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試用期滿后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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