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預習:證?與證?法的概述


一、證券的概念和種類
(一)概念
證券是以證明或設定權利為目的所作成的一種書面憑證。
《證券法》規范的證券也只限于資本證券的范疇。即具有一定票面金額,證明持券人享有一定的所有權或債權的書面憑證以及具有等同于書面效力的憑證。
(二)種類
我國證券市場上流通的證券種類主要有:股票、債券、投資基金份額、認股權證和期貨等
二、證券法的概述
(一)證券法的法律淵源
1、法律
包括《證券法》、《公司法》和《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2、行政法規
包括《期貨交易管理條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和《證券公司風險處置條例》等。
3、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
主要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制定,包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證券期貨規章制定程序規定》等。
(二)《證券法》的適用對象
1、《證券法》適用于在中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證券法》未規定的,適用《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2、《證券法》適用于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如《證券投資基金法》等。
3、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證券法》的原則規定,如《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等。
3、境內公司股票以外幣認購和交易的,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具體辦法,如《國務院關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
4、《證券法》主要規范境內發行和上市交易的證券品種,據此,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上市公司發行新股和可轉換公司債券均需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核準,國債、金融債、企業債的發行由其他政府主管部門負責核準;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公司債券、國債、企業債的上市交易由證券交易所進行核準和監督。
5、對境內企業到境外發行證券或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證券法》規定:“境內企業直接或者間接到境外發行證券或者將其證券在境外上市交易,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照國務院的規定批準。”
具體有兩種情況:境內注冊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并到境外上市;境外注冊的中資控股上市公司,在境外上市視情況不同需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批準或事后到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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