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行政訴訟1
更新時間:2012-11-21 10:06: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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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節講述行政訴訟的范圍及管轄
(一)行政訴訟的適用范圍
1、法院受理提起行政訴訟的范圍;
①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②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③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④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⑤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⑥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⑦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⑧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2、法院不受理的提起行政訴訟的事項(掌握)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
(二)訴訟管轄
1、級別管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行政案件:
(1)確認發明專利權的案件、海關處理的案件;
(2)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
(3)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案件。
2、地域管轄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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