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營業稅征稅范圍


一、營業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營業稅的征稅范圍可概括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應稅勞務、轉讓的無形資產或者銷售的不動產。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是指:
(1)勞務――提供或接受方在境內
(2)轉讓無形資產(不含土地使用權)――接受方在境內
(3)轉讓或出租土地使用權――土地在境內
(4)轉讓或出租不動產――不動產在境內
2、應稅勞務是指除加工、修理修配之外的勞務(具體包括七個稅目)
(1)營業稅的應稅勞務是指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
(2)單位或個體經營者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雇主提供的勞務,不屬于營業稅的應稅勞務。
3、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應稅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銷售不動產的行為。
提示:注意“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也繳納營業稅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二、營業稅征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一)混合銷售行為
1、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的,為混合銷售行為。
(1)混合銷售行為的一般稅務處理可以簡化為:以納增值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增值稅;以納營業稅為主的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納營業稅。
【舉例1】甲商場向乙公司銷售鋁合金門窗并負責安裝,甲商場的銷售行為既涉及到增值稅(銷售貨物)又涉及到營業稅(安裝勞務),屬于混合銷售行為。由于甲商場的主營業務應繳納增值稅,其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增值稅。
【舉例2】某歌廳向同一消費者提供卡拉OK服務(涉及營業稅)的同時銷售啤酒(涉及增值稅),由于歌廳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營業稅,因此,其混合銷售行為一并征收營業稅。
(2)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征收營業稅的,營業額為應稅勞務營業額與貨物銷售額的合計。
2、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舉例】甲公司(取得建筑安裝資質)將自產貨物鋁合金門窗銷售給乙公司并負責安裝。根據合同約定,貨物的銷售額為2000萬元(含稅),安裝費用為300萬元。甲公司的行為屬于混合銷售,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貨物的銷售額和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核定后,還是分別繳納增值稅和營業稅。
(二)兼營行為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納稅人提供營業稅應稅勞務的同時,還經營非應稅(即增值稅征稅范圍)貨物與勞務;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或者非應稅勞務的銷售額,分別征收營業稅和增值稅。未分別核算或者未準確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重點)。
【舉例】某酒店主要經營餐飲和住宿業務,又在店內大堂開設了獨立核算的商品部,則該酒店的經營活動屬于兼營行為。
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納稅人兼有不同稅目的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轉讓額、銷售額(統稱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3、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
混合銷售 |
兼營 |
是否同時發生 |
同時發生 |
不一定 |
是否針對同一銷售對象 |
針對同一對象:①同一銷售行為;②價款來自同一買方 |
不一定:①同一納稅人;②價款來自不同消費者 |
稅務處理 |
根據納稅人的主營業務,合并征收一種稅 |
(1)兼營非應稅勞務行為:分別核算的,分別繳納增值稅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營業額。(2)兼營不同稅目行為,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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