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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會計職稱《初級經濟法》預習:法律基礎

更新時間:2012-11-13 17:03:42 來源:|0 瀏覽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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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本小節講述法的本質、特征與法律關系
 一、法的本質和特征

  1、法的本質

  法的本質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統治階級意志內容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2、法的特征:法作為一種特殊的行為規則和社會規范,不僅具有行為規則、社會規范的一般共性。還具有自己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循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例題】關于法的本質與特征的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

  A、法由統治階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

  B、法體現的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和根本利益

  C、法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D、法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其實施

  答案:ABCD

  解析:選項AB屬于法的本質,選項CD屬于法的特征。

  二、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1)公民(自然人)。由公民組成的特定主體,如個體戶、農戶、合伙人,也可參與某些特定的經濟法律關系。

  (2)機構和組織(法人)

  ①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

  ②各種企業事業組織;

  ③各政黨和事業團體。

  (3)國家。(特定主體)

  (4)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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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法律關系的內容

  (1)權利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法律義務包括積極義務(納稅、服兵役)和消極義務(不得毀壞公共財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提示:(1)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

  (2)法律上的權利和義務,都受國家法律保障。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物。物可以是自然物;也可以是人造物;還可以是財產物品的一般價值表現形式――貨幣及有價證券。

  (2)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

  (3)行為。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4)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

  【例題1】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有( )。(2010年)

  A.國有企業 B.集體企業 C.合伙企業 D.個人獨資企業

  答案:ABCD

  解析:法律關系主體包括:自然人、機構和組織、國家、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答案是ABCD。

  【例題2】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我國經濟法律關系客體的有()。(2009年)

  A、自然人 B、發明專利 C、勞務  D、物質資料

  答案:BCD

  解析:自然人屬于法律關系的主體,其他三項均屬于法律關系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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