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老妇人XXXX-天天做天天爱天天爽综合网-97SE亚洲国产综合在线-国产乱子伦精品无码专区

當前位置: 首頁 > 中級會計職稱 > 中級會計職稱備考資料 > 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五章第四節

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五章第四節

更新時間:2012-09-18 09:18:25 來源:|0 瀏覽0收藏0

中級會計職稱報名、考試、查分時間 免費短信提醒

地區

獲取驗證 立即預約

請填寫圖片驗證碼后獲取短信驗證碼

看不清楚,換張圖片

免費獲取短信驗證碼

  第四節 合同履行

  一、概念

  是指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按照合同規定的各項條款,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和實現各自享受的權利,使雙方當事人的合同目的得以實現的行為。

  二、合同履行的規則

  (一)一般規則

  1、履行主體(一般為合同當事人)

  2、履行標的

  3、履行地點

  履行地點是債務人應為履行行為的地點。在履行地點為履行行為,只要適當,即發生合同消滅的效力。合同中明確約定履行地點,依其約定。

  4、履行期限

  5、履行方式

  6、履行費用

  履行費用通常包括運送費、包裝費、登記費、通知費等。

  7、當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其對同一債權人所負的數筆相同種類的全部債務時,應當優先抵充已到期的債務;幾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抵充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數額最少的債務;擔保數額相同的,優先抵充債務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抵充;到期時間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債權人與債務人對清償的債務或者清償抵充順序有約定的除外。

  8、債務人除主債務之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順序抵充:

  (1)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2)利息;

  (3)主債務。

  (二)合同條款規則

  1、規則適用程序

  合同生效后,對直接影響合同履行的一些條款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其基本規則是:

  當事人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適用《合同法》的具體規定。

  2、具體規則

  (1)質量條款

  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

  (2)價款條款

  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

  (3)履行地點條款

  履行地點不明確的,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條款

  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5)履行方式條款

  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于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費用條款

  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例題?多選題】甲乙雙方簽訂了買賣合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該合同履行費用的負擔問題約定不明確在這種情況下,可供甲乙雙方選擇的履行規則有( )。

  A.雙方協議補充

  B.按交易習慣確定

  C.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D.按合同有關條款確定

  【答案】ABCD

  【解析】根據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履行費用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仍不能確定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考前分析

    現報名輔導套餐可享六折優惠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變化分析

  (三)價格條款規則

  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

  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

 
正常履行規則
逾期交貨的
逾期付款的
價格上漲時
執行新價格
執行原價格
執行新價格
價格下降時
執行新價格
執行新價格
執行原價格

  (四)涉及第三人的履行規則

  1、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的,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2、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因為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不承擔違約責任,應由合同的債務人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提示】

  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當事人,它既不能要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也不直接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三、抗辯權的行使

  (一)概念

  抗辯權是指在雙務合同中,一方當事人在對方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依法對抗對方要求或否認對方權利主張的權利。《合同法》規定了同時履行抗辯權、后履行抗辯權和不安(先履行)抗辯權三種。

  (二)抗辯權的種類

  1、同時履行抗辯權

  是指在雙務合同中,應當同時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另一方當事人在同時履行的時間不能履行或者不能適當履行時,享有不履行的權利。

  2、后履行抗辯權

  是指合同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3、不安抗辯權

  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行使不安抗辯權時,應把握以下要點:

  (1)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①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②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③喪失商業信譽;

  ④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2)當事人在中止履行合同后,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對方提供適當擔保的,應當恢復履行;如果對方在合理期限內未恢復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適當擔保的,可以解除合同。

  【例題?單選題】甲、乙雙方訂立買賣合同,甲為出賣人,乙為買受人,約定收貨后10日內付款。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甲可采取的措施是( )。

  A.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

  B.行使后履行抗辯權

  C.行使不安抗辯權

  D.行使撤銷權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不安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喪失履行債務能力時,在對方當事人沒有履行或者沒有提供擔保之前,有權中止履行合同。本題中,甲乙雙方的買賣合同時收貨后付款,是由履行先后順序的合同;甲在交貨前有確切證據證明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依法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

    【考前分析

    現報名輔導套餐可享六折優惠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變化分析

  四、保全措施

  (一)概念

  是為防止因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的債權帶來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為保全其債權的實現而采取的法律措施。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二)代位權

  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的權利,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舉例】

  假設,甲乙企業之間,乙欠甲到期貨款100萬元;乙企業和丙企業之間,丙欠乙到期貨款100萬元。正常的狀態應當是乙積極向丙追償債權,收回貨款積極向甲清償債務。但若出現債務人乙怠于(不積極)行使其對第三人丙 (次債務人)享有的到期債權,危及債權人甲債權實現時,根據代位權的規定,債權人甲可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乙對次債務人丙的債權的權利。此為代位權。

  法律關系如圖所示:

  【提示】

  第一,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予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撫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對此類債權,債務人即便是怠于行使,債權人也不得行使代位權。

  【舉例】

  下崗工人李某向鄰居劉某借款1000元,到期不還錢,同時李某對自己的到期失業救濟金怠于領取,則劉某不能對該救濟金行使代位權,因為李某的失業救濟金是專屬于債務人李某自身的債權。

  第二,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應當是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的消極行為,對債權人的合法債權造成損害。

  第三,債務人怠于行使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債權人不得行使代位權。

  第四,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的。

  第五,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由次債務人負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第五,代位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債權人的債權就代位權行使的結果有優先受償權利。

  【例題?多選題】甲對乙享有50 000元債權,已到清償期限,但乙一直宣稱無能力清償欠款。甲調查發現,乙對丁享有3個月 后到期的7 000元債權,戊因賭博欠乙8 000元;另外,乙在半年前發生交通事故,因事故中的人身傷害對丙享有10 000 元債權,因事故中的財產損失對丙享有5 000元債權。乙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乙對其享有的債權都怠于行使。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下列各項中,甲不可以代位行使的債權()。

  A.乙對丁的7 000元債權

  B.乙對戊的8 000元債權

  C.乙對丙的10 000債權

  D.乙對丙的5 000元債權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代位權行使條件中: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包括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因此乙對丙的10000元債權甲不能行使代位權;代位權行使的債權必須是已經到期的債權,這里丁欠乙的債權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權;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合法債權才可以代位行使,因此戊欠乙的賭博債務甲是不能行使代位權的。

  (二)撤銷權

  是指因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行為的權利。債權人行使撤銷權,應當是債務人的積極行為危及了債權人的利益。

    【考前分析

    現報名輔導套餐可享六折優惠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變化分析

  【舉例】

  假設,甲乙企業之間,乙欠甲到期貨款100萬元;正常狀態,乙應積極償還到期貨款。但是乙不僅不積極償還欠甲的貨款,反而積極處分財產(表現為可能是放棄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等等),因此勢必造成甲的債權存在不能收回的后果,若出現乙不積極償債,反而積極處理財產的情形,債權人甲可以依據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通過法院撤銷乙處分財產的行為,以保證自己債權的實現。

  法律關系如圖所示:

  【提示】

  第一,撤銷權的成立要件

  1、債權人須以自己的名義行使撤銷權。

  2、債權人對債務人存在有效債權。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可以到期,也可以不到期。

  3、債務人實施了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處分行為體現為:(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明顯不合理”價格的判斷標準,應當以交易當地一般經營者的判斷,并參考交易當時交易地的物價部門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結合其他相關因素綜合考慮予以確認。一般認為,轉讓價格達不到交易時交易地的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7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低價;對轉讓價格高于當地指導價或者市場交易價30%的,一般可以視為明顯不合理的高價。

  第二,撤銷權行使的期限

  撤銷權自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第三,撤銷權訴訟中的主體與管轄

  在撤銷權訴訟中,債權人為原告,債務人為被告,受益人或者受讓人為訴訟上的第三人。

  撤銷權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四,區分合同效力中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中的撤銷權

  該撤銷權是甲當事人因對自己作為當事人的合同存在重大誤解或顯失公平等情形,而撤銷自己作為當事人的合同地撤銷權。

  兩個撤銷權不同之比較

事項
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權利人不同
合同當事人
債權人
客觀狀態不同
本人意思表示不真實
債務人欠債不還
行為內容不同
撤銷本合同
撤銷債務人與他人的交易
行使期限不同
1年內
1年內;5年內

  區分代位權和撤銷權

事項
代位權
撤銷權
適用條件
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
債務人積極行為:
(1)放棄到期債權;
(2)無償轉讓財產;
(3)低價轉讓財產且第三人知道。
主債權狀態
到期
到期,;或不到期
被告
次債務人
債務人
訴訟中的第三人
債務人
受益人或者受讓人
管轄法院
被告(次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被告(債務人)住所地法院
債權人優先受償權
有優先權
無優先權
費用承擔
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負擔,其他必要費用則由債務人承擔
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欠S公司100萬元勞務費,一直未支付。甲公司的下列行為給S公司造成損害,S公司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甲公司的行為的有( )。

  A.甲公司放棄對乙公司的到期貨款20萬

  B.甲公司無償轉讓其運輸汽車2輛,價值40萬元

  C.甲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生產設備,受讓人丙企業知道甲公司欠債不還的情形

  D.甲公司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其原材料一批,價值20萬元,受讓人丁公司不知道甲公司欠債不還的情形

  【答案】ABC

  【解析】根據規定,債權人對債務人減少財產以致危害債權的行為,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的權利,其中債務人減少財產的行為包括(1)放棄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2)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并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其中第(3)種處分行為不但要求有客觀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事實,還要求有受讓人知道的主觀要件,以受讓人的惡意取得為要件,如果受讓人主觀上無惡意,則不能撤銷。所以D選項不能撤銷。同時在學習中還有注意區分合同效力中的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行使的規定;兩個撤銷權不能混肴。

    【考前分析

    現報名輔導套餐可享六折優惠    2011年會計職稱考試真題匯總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教材變化分析

 

分享到: 編輯:環球網校

資料下載 精選課程 老師直播 真題練習

中級會計職稱資格查詢

中級會計職稱歷年真題下載 更多

中級會計職稱每日一練 打卡日歷

0
累計打卡
0
打卡人數
去打卡

預計用時3分鐘

中級會計職稱各地入口
環球網校移動課堂APP 直播、聽課。職達未來!

安卓版

下載

iPhone版

下載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