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級會計實務》考點:債務重組方式


一、債務重組的概念
債務重組是指在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的情況下,債權人按照其與債務人達成的協議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讓步的事項。在確定債務重組時應注意以下問題:
(1)債務重組的前提是債務人發生了財務困難。
債務人發生財務困難,是指因債務人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經營陷入困境或者其他方面的原因等,導致其無法或者沒有能力按原定條件償還債務的情況。
(2)債務重組的結果是債權人作出了讓步(金額上的讓步)。
債權人作出讓步,是指債權人同意發生財務困難的債務人現在或者將來以低于重組債務賬面價值的金額或者價值償還債務。在新準則下,只有作出金額上的讓步屬于債務重組,因此,債務人必然有債務重組利得,應將債務重組利得計入營業外收入。
二、債務重組方式
債務重組方式主要有:
(1)以資產清償債務:包括以貨幣資金、存貨、金融資產(股票、債券、基金)、固定資產、長期股權投資、無形資產等清償債務。
(2)將債務轉為資本:是指債務人將債務轉為資本,同時債權人將債權轉為股權。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延期還款),包括減少債務本金、減少債務利息等。
(4)混合重組,是指采用以上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方法組合清償債務的債務重組形式。
注意:債務人發行的可轉換債券按正常條件轉為股權、債務人破產清算時發生的債務重組、債務人改組、債務人借新債還舊債以及債權人沒有作出金額上的讓步等,不屬于債務重組。
三、債務重組完成時點
債務重組可能發生在債務到期前、到期日或到期后。債務重組日是指債務重組完成日,有以下3種情況:
(1)債務人以資產償還債務:以債權人收到了相關資產(有進賬單、入庫單,如房產則應產權過戶),并辦理有關債務解除手續,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2)將債務轉為資本:以債務人辦妥增資批準手續(即簽發了新的營業執照)并向債權企業出具了出資證明,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3)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延期還款):以修改后的償債條件開始執行的日期,作為債務重組完成日。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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