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二章(11)


第七節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和義務
一、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限制
1、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
2、因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
3、擔任破產清算的企業廠長(或公司董事),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3年;
4、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3年;
5、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
【例題】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現有數名推薦的董事人選,依照《公司法》規定,下列人員中,不能擔任公司董事的有( )。
A、王某,因擔任企業負責人犯重大責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滿釋放
B、張某,與他人共同投資設立一家有限責任公司,持股70%,該公司長期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產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萬元,為期2年,但因資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償
D、趙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長,該公司因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大量復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趙某負有個人責任
答案:CD
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
2、違反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大會”(而非董事會、監事會)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
提示:如果公司章程事先有規定,或者事先經股東大會同意,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同本公司進行交易。
3、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提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上述規定所得的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三、股東訴訟
(一)股東代表訴訟(保護公司)
股東代表訴訟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公司利益和股東的“共同利益”,而不僅僅是個別股東的利益,為保護個別股東利益而進行的訴訟屬于股東直接訴訟。
1、股東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
(1)股東通過監事會或者監事提起訴訟。(“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找監事會)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通過董事會或者董事提起訴訟。(“監事”侵犯公司利益;找董事會)。
監事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不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股東直接提起訴訟。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的監事,或者董事會、執行董事收到上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目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股東對他人給公司造成損失行為提起訴訟的程序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書面請求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股東直接訴訟(保護股東)
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因違法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在一定情形下,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下列各項中,屬于該情形的有( )。(2009年)
A、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B、股東書面請求公司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C、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遭到拒絕
D、股東書面請求公司監事會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監事會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
答案:CD
解析:“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侵犯公司利益的,先找“監事會”(而非董事會,選項AB錯誤)。如果監事會收到股東的書面請求后拒絕提起訴訟,或者自收到請求之日起30日內未提起訴訟,或者情況緊急、不立即提起訴訟將會使公司利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股份有限公司連續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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