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考試《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法律基礎


【考點一】法的本質與特征
【教材內容】
(一)法的本質
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國家意志的體現。這是法的本質。
(二)法的特征
1、法是經過國家制定或認可才得以形成的規范,具有國家意志性。
2、法憑借國家強制力的保證而獲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強制性。
3、法是確定人們在社會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具有利導性。
4、法是明確而普遍適用的規范,具有規范性。
【考點二】法律關系
【教材內容】
(一)法律關系的要素
法律關系是由法律關系的主體、法律關系的內容和法律關系的客體三個要素構成的。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構成法律關系。
1、法律關系的主體
(1)法律關系主體的概念
法律關系的主體又稱權利主體或義務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依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當事人。
法律關系至少要有兩個主體。
(2)法律關系主體的種類
①公民(自然人)。
②機構和組織(法人)。
主要包括三類:一是國家機關,包括國家權力機關(立法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二是各種企業事業組織;三是各政黨和社會團體。這些機構和組織主體,在法學上可以籠統地稱為法人。
③國家。
在特殊情況下,國家可以作為一個整體成為法律關系主體。
④外國人和外國社會組織。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外國社會組織,以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與有關國家簽訂的條約為依據,也可以成為我國某些法律關系的主體。
2、法律關系的內容
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關系主體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1)權利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法享有的權益,表現為權利享有者依照法律規定具有的自主決定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要求他人作出或者不作出某種行為的自由。
(2)義務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依照法律規定所擔負的必須作出某種行為或者不得作出某種行為的負擔或約束。
(3)權利與義務的關系
法律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內容的兩個方面,是密切聯系不可分離的,共同處于法律關系這一統一體中。任何一方的權利都必須有另一方義務的存在;而任何一方的義務又都是為實現他方的權利而設定的。
3、法律關系的客體
(1)法律關系客體的概念
是指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對象。客體也是法律關系不可缺少的三要素之一。
(2)法律關系客體的種類
①物,指能滿足人們需要,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并能為人們現實支配和控制的各種物質資源。
②非物質財富,也稱精神產品或精神財富,包括知識產品和道德產品。知識產品也稱智力成果,是指人們通過腦力勞動創造的能夠帶來經濟價值的精神財富。如著作、發現、發明、設計等,它們分別為著作權關系、發現權關系、發明權關系、商標權關系的客體。智力成果是一種精神形態的客體,是一種思想或者技術方案,不是物,但通常有物質載體,如書籍、圖冊、錄像、錄音等,就是記錄、承載智力成果的物質形式。道德產品是指人們在各種社會活動中所取得的非物化的道德價值,如榮譽稱號、嘉獎表彰等,它們是公民、法人榮譽權的客體。
③行為。作為法律關系的客體不是指人們的一切行為,而是指法律關系的主體為達到一定目的所進行的作為(積極行為)或不作為(消極行為),是人的有意識的活動。如生產經營行為、經濟管理行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為和提供一定勞務的行為等。
④人身。人身是由各個生理器官組成的生理整體(有機體)。它是人的物質形態,也是人的精神利益的物質體現。
【考點三】法律事實
【教材內容】
(一)法律事實的概念和地位
法律事實是指由法律規范所確定的,能夠產生法律后果,即能夠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情況。
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條件包括法律規范、法律主體、法律事實三個方面。
法律規范和法律主體只是法律關系產生的抽象的、一般的前提,并不能直接引起法律關系的變化;法律事實則是法律關系產生的具體條件,只有當法律規范規定的法律事實發生時,才會引起法律關系的發生、變更和消滅。法律事實是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直接原因。
(二)法律事實的分類
按照是否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作標準,可以將法律事實劃分為兩大類:法律事件和法律行為。
1、法律事件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的主觀意志為轉移的,能夠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法定情況或者現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現象,如地震、洪水、臺風、森林大火等不因人的因素造成的自然災害;也可以是某些社會現象,如爆發戰爭、重大政策的改變等,雖屬人的行為引起,但其出現在特定法律關系中,不以當事人的意志為轉移時也構成法律事實。由自然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絕對事件,由社會現象引起的事實又稱相對事件。
2、法律行為
法律行為,是指以法律關系主體意志為轉移,能夠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人們有意識的活動。它是引起法律關系發生、變更和消滅的最普遍的法律事實。
法律行為的分類。
(1)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2)積極行為與消極行為
(3)(意思)表示行為與非表示行為
(4)單方行為與多方行為
(5)要式行為與非要式行為
(6)自主行為與代理行為
【考點四】法的形式和分類
【教材內容】
(一)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學上所謂的法的淵源,是指法的具體的表現形態,即法是由何種國家機關,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創制出來的,并表現為何種形式、具有何種效力等級的法律文件。
1、憲法。
2、法律。
3、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
5、自治法規。
6、特別行政區的法。
7、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分為部門規章和政府規章兩種。
8、國際條約。
(二)法的分類
根據不同的標準,可以對法作不同的分類。
1、成文法和不成文法。這是根據法的創制方式和發布形式所作的分類。
2、根本法和普通法。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效力和制定程序所作的分類。
3、實體法和程序法。這是根據法的內容所作的分類。
4、一般法和特別法。這是根據法的空間效力、時間效力或對人的效力所作的分類。
5、國際法和國內法。這是根據法的主體、調整對象和淵源所作的分類。
6公法和私法。
【知識點測試】
【多選題】下列各頂中,屬于法律關系的客體的有( )。
A.經濟管理行為
B.自然災害
C.智力成果
D.戰爭
【答案】AC
【解析】該題考核法律關系的客體要素。BD選項屬于法律事件的范疇。
【判斷題】某單位會計鄭某在單位財務負責人的同意下,將一張私自購入的空白發票填寫金額后入賬,該行為因經單位財務負責人同意,屬于合法行為。( )
【答案】×
【解析】會計張某將私自購入的發票填寫入賬的行為和其單位財務負責人同意的行為均構成法律行為,屬于違法行為,也屬于積極行為(作為)。
【單選題】行政法規的制定部門是( )。
A.國務院
B.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C.國務院部委
D.國務院直屬機構
【答案】A
【解析】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行政法規是由國務院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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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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