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講解:第二章(7)


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和組織機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可以采取發起設立或者募集設立的方式。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
1、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為發起人,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00萬元。
2、發起設立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公司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部分由發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5年內繳足。
3、募集設立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2)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 。
解釋:募集設立不允許分期出資,注冊資本即為實收股本總額。
4、公司章程的制定
(1)對于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由全體發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2)對于以募集設立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還應當經有其他認股人參加的創立大會通過,以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提示:(1)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的制定者是公司設立時的所有股東。
(2)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章程由股東制定。
(3)國有獨資公司章程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制定,或者由董事會制定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
【例題】下列各項中,符合《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的是( )。(2010年)
A、甲公司注冊資本擬為人民幣300萬元
B、乙公司由一名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總額的35%,其余股份擬全部向特定對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發起人均為外國人,其中3人長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分期繳納,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答案:C
解析: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500萬元;選項A錯誤: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選項B錯誤:(3)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不得分期出資;選項D錯誤。
(二)創立大會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4、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發起人未按期召開創立大會或者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解釋:投資人可以抽回出資的情形:(1)未按期募足股份;(2)發起人未按期(30日)召開創立大會;(3)創立大會決議不設立公司。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成立”前,可以抽回出資。
(三)發起人的義務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入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不包括認股人)承擔連帶責任。
提示: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3、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將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事會會議記錄、財務會計報告”置備于本公司。股東有權查閱這些文件,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4、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設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2)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3)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例題】甲股份公司成立后,董事會對公司設立期間發生的各種費用如何承擔發生了分歧。下列哪一項費用應當由發起人承擔?
A、發起人趙某因公司設立事務而發生的宴請費用
B、發起人錢某就自己出資部分所產生的驗資費用
C、發起人孫某為論證公司要開發的項目而產生的調研費用
D、發起人李某值班時亂扔煙頭將公司籌備組租用的房屋燒毀,籌備組為此向房主支付的5萬元賠償金
答案: D
解析:凡是為公司成立事宜而發生的費用,都是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責任。本題中,趙某、錢某和孫某為公司設立而發生的宴請費用、驗資費用或者調研費用,都是為了公司的設立而承擔的,因此應該由成立后的公司承擔;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李某扔煙頭的過失行為,造成的損失,應該由其個人承擔。本題正確答案是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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