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擔保(1)


會計職稱《中級經濟法》知識點:合同的擔保(1)
一、合同擔保的概論
(一)合同擔保的概念
1、第三人為債務人向債權人提供擔保的,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反擔保。
解釋:反擔保人可以是債務人,也可以是債務人之外的第三人。反擔保方式可以是債務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質押,也可以是第三人提供的保證、抵押或者質押。
2、根據《物權法》和《擔保法》的規定,合同擔保的方式主要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和定金五種方式。
(二)擔保合同無效(2010年)
1、國家機關和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違反法律規定提供擔保
的,擔保合同無效;
2、董事、經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公司資產為
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合同無效;
3、以法律、法規禁止流通的財產或者不可轉讓的財產設定擔保的,擔保合
同無效;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外擔保合同無效:
(1)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對外擔保的;
(2)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登記,為境外機構向境內債權人提供擔保的;
(3)為外商投資企業注冊資本、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外方投資部分的對外債務提供擔保的;
(4)無權經營外匯擔保業務的金融機構、無外匯收入的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法人提供外匯擔保的;
(5)主合同變更或者債權人將對外擔保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未經擔保人同意和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的,擔保人不再承擔擔保責任。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三)擔保合同無效的法律責任
1、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
①債權人無過錯的,由債務人和擔保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②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2。
2、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
①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②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部分的1/3。
3、主合同解除后,擔保人對債務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仍應承擔擔保責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權限訂立的擔保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
【例題】根據擔保法律制度的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時,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下列有關承擔民事責任的表述中,正確的是( )。
A、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無過錯的,債務人對主合同債權人的經濟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B、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C、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則不承擔民事責任
D、主合同無效而導致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有過錯的,應承擔的民事責任不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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