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級經濟法》考點解析:票據的一般規定(6)


三、票據行為
票據行為包括出票、承兌、背書和保證。
(一)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是指出票人簽發票據并將其交付給收款人的票據行為。出票包括兩個行為:(1)出票人依照《票據法》的規定作成票據,即在原始票據上記載法定事項并簽章。(2)交付票據,即將作成的票據交付給他人占有。這兩者缺一不可。
2、票據的記載事項
1、必須記載事項 |
如不記載,票據行為即為無效(各類票據有具體的必須記載事項)
(1)出票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票據無效;
(2)承兌人、保證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3)背書人在票據上的簽章不符合《票據法》等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
2、相對記載事項 |
如果未記載,由法律另做相應規定予以明確,并不影響票據的效力(未約定,按法定)例如:背書日期、承兌日期、保證日期等。 |
3、任意記載事項 |
不記載時不影響票據效力,記載時則產生票據效力;如: “不得轉讓”字樣。 |
4、不發生票據法上效力的事項 |
不具有票據效力,銀行不負審查責任 |
提示:出票人簽發票據后,應承擔該票據承兌和付款的責任。在票據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持票人有權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權。
【例題】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張支票,該支票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該記載事項不影響甲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 )(2009)
答案:×
【例題2】根據票據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有關在票據上簽章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出票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無效
B、承兌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C、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D、背書人在票據上簽章不符合規定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前手符合規定簽章的效力
答案:ABCD
(二)背書
1、概念和種類
(1)背書是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并簽章的行為。
(2)轉讓背書是指以轉讓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非轉讓背書是指以授予他人行使一定的票據權利為目的的背書。
(3)非轉讓背書包括委托收款背書和質押背書。
①委托收款背書是背書人委托被背書人行使票據權利的背書。委托收款背書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托的票據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票據權利。
【舉例】A轉讓一張100萬的匯票,委托B收款,B為代理收款人,不享有票據權利。真正的票據權利人為A,B無權將票據背書轉讓。
②質押背書是以擔保債務而在票據上設定質權為目的的背書。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舉例】A將票據出票給B,B將票據背書轉讓給C,C為票據權利人。C將票據質押背書給D, D為質權人,不是票據權利人,D無權將票據背書轉讓。
【例題】下列票據背書中,屬于轉讓票據權利的背書有( )。
A、質押背書 B、委托收款背書 C、貼現背書 D、轉讓背書
答案:CD
【考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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